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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 公 告(当事人赵敬、王庆臣)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3-07-03
公    告
当事人赵敬、王庆臣: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依据我处(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205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赵敬、王庆臣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赵敬、王庆臣预留联系电话及地址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赵敬、王庆臣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赵敬、王庆臣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赵敬、王庆臣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