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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生公证

来源:网络时间:2017-01-06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出生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我国境内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父母的基本情况)予以证明的公证。

 

出生公证分为直接证明(公证书内容直接能反应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与间接证明(证明当事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两种,不同的国家或部门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建议您在办理出生公证之前向准备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或要求你提供公证书的部门详细了解清楚。

 

办理出生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出生事实的材料;如:

    ①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③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具体到市、县)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三、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

四、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如为一审判决的,还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非婚生子女提供DNA亲子鉴定报告。

五、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近期免冠两寸彩色证件照片。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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