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刘建新、郝书彦: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已依据我处在2021年6月4日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2021)冀石太证经字第1300号】向我处申请出具以你们二人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因我处按照你们预留在我处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未能联系到你们本人,为了充分保障你们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我处特发布本公告。你们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查阅、复制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可针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你们未提异议,将视为你们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我处联系人:马公证员,电话:0311-8591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