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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存在电脑本地磁盘中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的保全

来源:未知时间:2021-12-09
案例简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某公司代理人李某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咨询微信及腾讯QQ的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全公证事宜,其称其公司与河北某公司因采购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其公司当时安排李某负责该事项,李某曾经通过其的微信及QQ与河北某公司负责该事项的相关人员就拖欠货款对账及支付问题进行过沟通,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机是新更换的手机,无法查看以前的微信聊天内容,相关聊天内容在他聊天时使用的电脑本地磁盘中均有存储,故只能在其聊天使用的电脑上登录其微信号及QQ号才能看到,因该聊天内容是本案的证据,现其公司希望公证处能为该公司办理相关微信及QQ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就上述情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聊天过程不是在公证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的,公证人员无法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聊天内容是真实存在的,也无法确定聊天内容是否经过人为后期删除或修改,证据的取得也只能在当事人提供的手机或电脑上进行操作才能取得,当事人是否对其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所使用的手机或电脑进行人为修改,这对于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可控性,故认为在不能确定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宜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二种观点认为微信或QQ聊天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也仅是公证机构应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手机或电脑存储的微信或QQ内容提取过程及所提取的聊天记录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微信或QQ采取非实名制注册,进行微信或QQ聊天时所采用的姓名(昵称)与个人资料均可随意填写,任意更改,具有虚拟程度高、聊天主体及内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强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法理,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或QQ内容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辅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才可以被采用,才有可能作为定案依据,当然微信或QQ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由法院视案情而判定。所以办理时告知当事人微信及QQ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及QQ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及QQ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造成断章取义,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需要保全的微信及QQ记录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如你所提供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是被修改、部分删除、节选,一旦对方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该不利后果将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即可。
公证员孙某某经过分析认可第二种观点,保全证据公证本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规则是法院关于证据资格的认定证据的标准,我们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只需对我们公证处所亲自参与的保全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即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最终是在诉讼中由法院判定的。保全证据的方式由申请人选择,我们只对保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相关网络证据被提取、固定之前的状况不予证明,并且对于申请人所称的证据公证处也不予以证明其真实性及合法性。故本公证员告知某公司代理人李某需要准备的材料,并预约办理。
公证员孙某某认为在办理该类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告知申请人:
一、微信及QQ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及QQ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及QQ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及QQ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及QQ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及QQ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如果在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就是微信或QQ聊天记录,其证据效力存在局限性。即使微信或QQ记录经过公证,也只能证明其中一方的身份,而不能证实另一方的身份。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了经公证保全的微信或QQ聊天记录,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相应的微信或QQ账号归属于诉讼中相对方所有并使用,则无法确认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这将导致法院无法采信。因此提示: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交证明聊天记录当事人身份的相关证据。将电子聊天记录的虚拟人还原为现实中的当事人,聊天记录的内容才能证明提交者所主张的事实。所以说,如要将微信或QQ记录作为证据,一般需要要提交与之形成强有力证据链的其他证据。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对方的身份。
三、告知其微信及QQ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一般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及QQ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及QQ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及QQ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及QQ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及QQ证据,必须保证微信及QQ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电子证据的举证标准,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采集证据以及保全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就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电子证据的举证标准,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尽可能的将可以固定的证据信息提取固定下来,比如说关于微信聊天内容的证据保全,虽然微信采取非实名制注册,进行聊天时所采用的姓名(昵称)与个人资料均可随意填写,但微信号是唯一的,我们可以现场固定下来,但仅固定微信号还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微信号还可以修改一次,所以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利用微信的搜索手机号添加好友功能,就能知道该微信号是与哪个手机号码绑定的,因为现在一般手机号码都是实名办理的,这样就能将对方的信息再多收集一些固定下来,再有微信的转账功能也能确定使用者名字中的最后一个字,固定的信息多一些更有利于当事人确定对方的身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法治的进步,对公证的需求则是越来越强烈,尤其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则是更为重要。而随着电子科技的普及,在诉讼中,一些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尤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似乎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公证处要想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为当事人保留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或能够使侵权人认识到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而停止侵权,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更进一步得到保障,就要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知识素养,自觉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主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和视野,否则就难以增强本领,也就没有办法赢得主动、赢得优势、赢得未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太证经字第   号
申请人: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21年11月16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来到我处称“我公司与河北某公司因采购合同问题产生纠纷,我公司当时安排我负责该事项,我曾经通过我的微信及QQ与该公司负责该事项的人员xx、xx及财务xx就拖欠货款对账及支付问题进行过沟通,相关聊天内容存储在我聊天使电脑内,该聊天内容是本案的证据,现我公司授权我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及QQ相关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请公证处对其微信及QQ的相关内容进行提取与固定”。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接谈,并告知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021年11月16日下午在我处接待室,在本公证员、公证人员某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在场情况下,本公证员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的计算机与我处宽带连接,并使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的计算机及手机,在李某的指引下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
1、当日下午13:05时公证人员某某打开我处的摄像机开始录像,本公证员开启该电脑上安装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电脑屏幕开始录像,然后本公证员点击该电脑上安装的腾讯QQ软件,出现QQ的登录对话框,其中显示有号码“***”,然后由李某在QQ登录对话框的密码栏输入密码登录该QQ账号。登录后,本公证员点击该QQ的头像查看该QQ资料页面,然后在该电脑桌面上新建DOCX文档,命名为“屏幕截图”,将该QQ资料页面内容进行截屏,截图粘贴保存在该文档内(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1页)。
2、点击“联系人”项下的“群聊”,再点击其中的“###”,出现该群的聊天窗口,然后按照李某的要求对该聊天窗口内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浏览及截屏,截图粘贴保存在上述命名为“屏幕截图”的DOCX文档内(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2-11页)。
3、点击该聊天窗口右侧下方“群成员”栏中的“王某”,出现与“王某”的聊天窗口,点击其头像查看“王某”信息页面,然后按照李某的要求对该聊天窗口内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浏览及截屏,截图粘贴保存在上述命名为“屏幕截图”的DOCX文档内(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12-15页)。
4、点击该聊天窗口右侧下方“群成员”栏中的“采购部内勤某璐”,出现与“采购部内勤某璐”的聊天窗口,点击其头像查看“采购部内勤某璐”信息页面,然后按照李某的要求查看该聊天窗口内的部分内容,在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截屏,截图粘贴保存在上述命名为“屏幕截图”文档内(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16-21页)。
5、点击“###”,出现该群聊天窗口,然后按照李某的要求点击该聊天窗口上方的“文件”项,对其中的“123.xlsx”进行浏览。
6、本公证员操作李某提供的手机,点击该手机的“设置”查看该手机型号,关闭该手机移动数据网并使该手机的无线局域网与我处无线局域网连接,在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使用该手机的截屏功能对有关页面进行了截屏(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22-23页)。
7、点击上述手机内安装的微信,出现微信登录界面,界面中显示有号码“150…”,李某输入密码登录该微信,微信登录后,在“微信”主界面点击页面右下角的“我”,进入“我”的界面,界面中显示有“…”、“微信号:…”,点击页面中的“设置”,再点击“设置”页面中的“账号与安全”进行查看,在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使用该手机截屏功能对出现的有关页面进行了截屏(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24-25页)。
8、操作上述手机返回“微信”主界面,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出现的下拉菜单中点击“添加朋友”项,并在添加朋友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151…”进行搜索,出现“王某”的信息页面,其中显示“微信号:…”,然后点击页面中的“发信息”,出现与“王某”的聊天窗口,点击下方的“+”,页面出现功能项,选择其中的“转账”,出现转账页面,在上述过程中使用该手机的截屏功能将有关页面进行截屏(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26-27页)。
9、继续操作上述手机返回“微信”主界面,然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出现的下拉菜单中点击“添加朋友”项,并在添加朋友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139…”进行搜索,出现“刘某”的信息页面,其中显示“昵称:…”、“微信号:…”,然后点击页面中的“发信息”,出现与“刘某”的聊天窗口,点击下方的“+”,页面出现功能项,选择其中的“转账”,出现转账页面,在上述过程中使用该手机的截屏功能将有关页面进行截屏(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28-29页);
10、点击上述电脑桌面上的微信图标,出现微信二维码,李某使用其上述手机内登录的微信扫描该二维码登录微信,点击该微信头像进行查看,然后在该微信的搜索栏输入“王某”,搜索栏下方“联系人”项下显示有“王某”,点击“王某”,出现与“王某”的聊天窗口,点击其头像,查看“王某”的微信信息,然后按照李某的要求对该聊天窗口内的内容进行浏览及截屏,截图粘贴保存在上述命名为“屏幕截图”文档内(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30-58页)。
11、在该微信搜索栏输入“阿尔”,搜索栏下方“联系人”项下显示有“刘某  昵称:…”,点击“刘某 昵称:…”,出现与“刘某”的聊天窗口,点击其头像,查看“刘某”的微信信息,然后按照李某的要求对该聊天窗口内的内容进行浏览及截屏,截图粘贴保存在上述命名为“屏幕截图”文档内(截图打印件见公证书附件第59-79页)。
12、当日下午13:33时,本公证员停止电脑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的录制;13:35时公证人员某某关闭摄像机,上述保全行为结束。
在我处接待室,我处公证人员某某将上述过程中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的视频文件(1段)、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取得的保存在“屏幕截图”文档内的电脑屏幕截图(共71张)和上述操作手机所取得的手机屏幕截图(共8张)及现场录像视频文件1段拷贝到我处电脑,并使用我处刻录设备将上述手机屏幕截图、电脑屏幕截图、屏幕录像视频文件及现场录像视频文件一并刻录至一张空白光盘内,共刻制一式三份。本公证员将上述手机屏幕截图和“屏幕截图”文档内的电脑屏幕截图进行了打印。
本公证员就上述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并保存于我处。
    兹证明上述电脑屏幕录像视频文件及屏幕截图均系公证人员某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场情况下,由本公证员现场操作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所提供的电脑所得;上述手机屏幕截图均系公证人员某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场情况下,由本公证员现场操作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的手机截屏所得;现场录像视频文件系本公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场情况下,由公证人员某某使用我处数码摄像机现场拍摄所得;由上述电脑屏幕录像视频文件、电脑屏幕截图、手机屏幕截图、现场录像视频文件刻制而成的光盘一式三份,光盘内存储的视频文件及屏幕截图的电子数据均完整,该一式三份光盘封存后,其中一份保存于我处,另两份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保存。
附:1、电脑屏幕截图及手机屏幕截图打印件(共计7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