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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执行证书涉及借款延期,延期协议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2-29
案例简介
2019年X月X日许某某与XXX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向X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小写:1750000元),并以坐落在石家庄市XXX区XXX小区4-1-1101的不动产向XXX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X月X日向XXX银行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许某某与其配偶梁某某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处于2019年X月X日就此出具了(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银行于2019年X月X日依约向借款人许某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借据上明确记载该笔借款借款日期:2019年X月X日,到期日期:2020年X月X日。因受疫情的影响,许某某未能按期还款,应许某某的申请,XXX银行同意对该笔贷款进行延期,就此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XXX银行于2020年X月X日签订了《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约定将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壹佰柒拾伍万元及利息延期至2020年X月X日前偿还,但未重新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延展的期限届满,债务人为能如约履行,银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以债务人许某某与其配偶梁某某为被申请人执行人的执行证书的申请。
对于延期协议未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性效力的公证,债权人是否能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存在不同的观点。该公证处认为借款人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来源,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贷款人为了实现债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对债权的特殊保障,《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仅是约定将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X月X日前,其他诸如还款利率、争议解决方式均无任何变更,该《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的性质并不是一份新的还款协议,《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除还款期限延长之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最为关键的是在《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明确载明了,延长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能还款或不能足额还款的情况下,XXX银行仍然享有依据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申请对借款人及抵押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该约定实质上击破了关于贷款展期后未重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能再出具执行证书的论断。
该公证处受理了XXX银行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通过邮寄函件、拨打电话、上门送达核实函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函中明确载明“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所提出的主张享有异议权,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未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异议,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该公证处履行了核实程序,被申请执行人未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为XXX银行出具出具了执行证书。
【公证书格式】
执  行  证  书
                        (20XX)冀石太证经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XXX银行,营业场所:XXX,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XXXXXXXXXXX0518。
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XXXXXXX1558。
              梁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XXXXXXX0223。
申请执行人XXX银行委托代理人XXX于2021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要求我处依据我处出具的(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以许某某、梁某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申请书、电子借据、个人贷款业务、还款明细、欠息明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资料。我处依法受理了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其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债务及担保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查,2019年X月X日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XXX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向X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小写:1750000元),并以坐落在石家庄市XXX区XXX小区4-1-1101的不动产向XXX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X月X日向XXX银行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双方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上述《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我处于2019年X月X日就此出具了(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XXX银行于2019年X月X日依约向借款人许某某发放了贷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借据上明确记载该笔借款借款日期:2019年X月X日,到期日期:2020年X月X日。
现申请执行人称:应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行同意对该笔贷款进行延期,就此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我行于2020年X月X日签订了《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约定将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壹佰柒拾伍万元及利息延期至2020年X月X日前偿还。借款人截止至2020年X月X日共计偿还利息合计XXXX元,后再未偿还利息,贷款延期到期后未偿还本金,截止到2021年X月X日,共欠息XXXX元。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借款人已经违约。
借款人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来源,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贷款人为了实现债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对债权的特殊保障,《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仅是约定将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等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X月X日,其他诸如还款利率、争议解决方式均无任何变更,该《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的性质并不是一份新的还款协议,《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除还款期限延长之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且借款人、抵押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在《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书》约定,延长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然不能还款或不能足额还款的情况下,XXX银行仍然享有依据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申请对借款人及抵押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2021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处提出申请,就经我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执行标的为:
1、主张本金1750000元人民币;
2、主张截止到2021年X月X日(包括2021年X月X日当天)已经产生的利息为XXXX元人民币;
以上二项合计为XXXX元人民币;
3、执行证书的公证费以公证处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
4、自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2021年X月X日)至实现债权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另行向法院主张。
我处受理后,为了核实上述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许某某、梁某某公证时在《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地址(石家庄市XXX区XXX小区4-1-1101室,联系人:许某某、梁某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寄送了《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核实函》。要求许某某、梁某某最迟于2021年X月X日17时30分之前将有关已经向XXX银行清偿债务的凭证或者凭证的复印件提交到我处;要求梁某某最迟于2021年X月X日17时30分之前将有关已经向XXX银行履行抵押担保证人的凭证或者凭证的复印件提交到我处。邮寄的函件经中国邮政速递网站速递查询显示邮件妥投。
2021年X月X日,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拨打许某某在公证卷宗中的《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电话“XXXXXXXXXXX”,语音提示“你拨打的电话已停机”。
2021年X月X日,本公证员使用本人的手机拨打梁某某在公证卷宗中的《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上预留的电话“XXXXXXXXXXX”,语音提示“你拨打的电话是空号”。
2021年X月X日,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牛某某来到许某某、梁某某留存于我处《公证处送达核实函件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石家庄市XXX区XXX小区4-1-1101室,本公证员敲门,无人应答。
截止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被申请执行人未就上述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债权向申请执行人或我处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再就履行上述债务及担保情况向我处答复或举证。
根据上述事实,应申请执行人XXX银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约定,特此出具本执行证书。
一、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梁某某。
二、执行标的:
1、本金1750000元人民币;
2、截止到2021年X月X日(包括2021年X月X日当天)已经产生的利息为XXXX元人民币;
以上二项合计为XXXX元人民币。
3、执行证书的公证费XXX元。
4、自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之日(2021年X月X日)至实现债权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另行向法院主张。
5、申请执行人XXX银行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XXX区XXX小区4-1-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X字第XX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冀(2019)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行使抵押权。
三、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