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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微信视频传输方式办理委托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1-02
案例简介
   马女士的女儿小贾在法国巴黎工作,马某某出资为女儿在国内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开发商五证齐全,需向购房人交房,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开发商要求购房人本人亲自到场收房,如果不能到场的需要办理委托公证。马女士的女儿在法国不能亲自办理上述事宜,向石家庄某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该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尹某,告知马女士到公证处可以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办理该委托公证,但是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公证员要使用人脸识别设备,将身份证原件对视频中的委托人进行人脸识别,马女士表示身份证原件在国内。于是公证员尹某先与小贾加为微信好友,对于办理就办理该公证的事宜进行文字交流,并将公证申请表、微信文字交谈的内容整理成笔录,委托书文本发送给小贾,小贾打印成纸质版。然后,公证员尹某与小贾进行微信视频交流,公证员尹某将小贾的身份证原件使用我处的手持式的人脸识别设备与视频中小贾进行了人脸识别,经识别确定人与身份证相符,在视频小贾在委托书、申请表、谈话笔录纸质文件上签字,并在视频中宣读了委托书的内容,上述过程公证由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录像,小贾将上述纸质文件寄送到该公证处,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马女儿依据公证书办理的收房、验房等相关手续。
对于在海外的人员进行远程微信视频公证,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关观点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公证处无法保证视频画面中的人为其本人;公证处进行使用远程视频公证不能保证视频中的当事人背后被人挟持;当事人在国外签署委托书,到底适用中国法律还是所载国法律;公证员在微信视频中见证了当事人签字的过程,不排除当事人将签署的文件恶意掉包。
  对于上述观点,该公证处认为通过微信视频办理的公证,公证员对视频中的当事人进行了人脸识别,公证员能够确信视频中的当事人与身份证相符;对于当事人背后是否受到了挟持的问题,通过微信视频办理的公证涉及法律关系都是小民事类的,背后受到挟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公证员询问了当事人对于其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法律适用问题就得以解决;对于是否存当事人签字后再邮寄时将自己签字文件恶意掉包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其已经宣读,公证处对宣读过程进行了录像,其宣读委托书的即明示了自己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讲委托书进行宣读其意思表示已经明示,其意思表示已经成立,其在将自己签字的文件掉包已经失去意义;还有对于远程视频公证员与当事人分处两个空间的问题,公证员尹某与当事人进行微信视频时,已经告知当事人两者分处不同物理空间,通过现代化远程视频传输手段将两个不同的物理空间打通,在视频中看到发生的行为视同于发生于公证员的面前的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并记入笔录。
通过微信视频办理,线下邮寄,属于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公证,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现实的需求,也彰显了公证员深厚的民法思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贾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xxxxx5300626。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贾某某于2021年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纹,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贾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