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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文本上的签字属实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1-02
案例简介
陆先生、常女士夫妻二人,二人欲将未成年子女送至国外学习生活,根据国外方面的要求,需要将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生活学习期间的监护职责委托国外的朋友代为履行,授权该朋友作为其代理人在子女国外留学期间履行监护职责。当事人向公证员出示了国外学校提供的授权书英文文本,同时告知公证员国外学校要求监护人在外文文本上签字并公证。陆先生、常女士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公证。

办理该公证涉及到监护权的问题以及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的相关规定。首先公证员向当事人讲解监护权的定义以及变更,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同时公证员询问其将监护权委托他人是否是其二人真是意思表示,并建议其和被委托人做好相应的约定。

其次,根据司法部于1988年颁布的司法公函字第224号《司法部关于办理外文文书公证事项的意见》中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寄养、监护权等民事法律关系时填写的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的声明书、委托书等文件时不需附中译文,但当事人应提交一份该外文文书或表格的中文译本供公证处存档。公证员要求其提供了由具备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并加盖其公司印鉴的中文译本存档。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该公证的办理体现了公证处对于监护权及司法部关于涉外公证若干规定的深刻理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太证外民字第1509号
申请人:陆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XXXXXXXX0912。
常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XXXXXXXX0967。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陆X、常X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XXXXXXXXXX》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