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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管公证事务案例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09-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资金保管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史华
公证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史华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资金保管  公证事务 
二、案例正文采集
资金保管公证事务案例
案例简介
石家庄某某工厂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了石家庄某公司使用,在租期内承租人擅自在承租的房屋上进行了扩建,出租人多次要求承租人拆除,但承租人拒不拆迁,出租人现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恢复原状。因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是预先支付,所以在诉讼期间内承租人仍按约支付了下半年的租金,即支付了2020年7月至12月的租金。出租人考虑到如收取该租金可能会让法院误认为其单位仍在履行租赁合同,这就与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相抵触了。但如拒收该租金,一旦诉讼程序至2020年12月仍未结束,则即便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其单位还要再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诉讼期间所拖欠的租金,这样反而会增加诉累,因此承租人欲将租金交付中立的第三方保管,就此出租人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史某在了解了当事人的需求后及时向处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就该事项进行了研究。
当事人所遇到的情况不同于一般的提存公证,其并非想通过将款项提交到公证处后便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仅是想将款项提交到公证处保管,以表明当事人并无继续履约的意愿,且不想在诉讼结束后再陷入追讨应收租金的诉累中。公证处经过研究后认为,这是当事人的一种自助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受理,但需要设定好款项取回的条件。
经过与当事人多次充分沟通后,最终确定款项取回条件有两个:一是在2020年12月24日前诉讼仍无结果时,当事人可随时申请取回该笔款项,因为超过该时间后,当事人是有权收取该笔租金的;二是在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得以解决时(包括且不限于一审审结、二审审结、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当事人可以申请取回该款项。
款项取回条件确定后,当事人与公证处签订了资金保管协议,协议中写明了签订协议的背景、保管的金额、接受保管资金的账号、取回条件,并特别约定了利息的结算、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被作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时,公证处有义务依法协助执行。
签订保管协议后,当事人将款项提交到公证处专用银行账户,公证处出具了资金保管证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该证书,明确表明了当事人不继续履行的意愿。之后,到2020年12月24日一审诉讼程序仍未结束,而当事人也已依据所预设的条件向公证处申请取回了所保管的款项和相应的利息,至此上述保管事务圆满办结。
公证业务范围中不仅有公证事项,还有公证事务,而有时公证事务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比如保管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当然这也要求我们公证员在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时,要有民法思维,充分理解“私法自治”的民法原则,开拓思路,以为当事人解决疑难问题为目的,为当事人设计完善的法律解决方案。
保管证书格式
   资金保管证书
登记编号:(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X厂,住所:石家庄市XXX,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石X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资金保管
申请人XX厂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将XXX元人民币(大写:XXX元整)交由我处保管。
申请人可依据与我处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中约定的取回条件,向我处申请取回交由我处保管的上述资金,申请人申请取回资金时需交回本《资金保管证书》。
本保管证书仅是申请人将资金交由我处保管的凭证,并不产生实体法上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资金保管协议样本】     
资金保管协议
甲方:XX厂
乙方: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资金保管事务,乙方同意受理,现甲乙双方就资金保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的背景
甲方于2020年X月X日向乙方提交了《资金保管申请书》,该申请书中载明了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资金保管的原因,以及资金取回的条件,详见本协议后附的《资金保管申请书》。
二、甲乙双方约定资金保管的金额为XX元人民币,本协议约定的保管金额与乙方银行进账凭证不一致的,以乙方银行进账凭证为准。
三、资金保管期间以乙方资金进账至资金出账的期间为准,资金保管期间的利息以乙方开户银行的结算为准。
四、乙方接收甲方所提交的保管资金的账号:XX;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开户行:XX支行,乙方提供的上述账户独立于其日常公证业务收费所使用的账户。乙方保证不挪用该账户内为甲方所保管的资金。
五、乙方收到甲方所转入上述账户的资金后,向甲方出具资金保管证书。
六、乙方仅是为甲方进行资金保管,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为甲方,但甲方取回该资金需依据《资金保管申请书》所载明的如下条件:
1、如果XX工厂与石家庄市XX有限公司的诉讼至2020年12月24日仍无结果,甲方自2020年12月25日后可随时向乙方申请将该款从乙方取回,同时甲方交回乙方出具的资金保管证书。
2、在XX工厂与石家庄市XX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时(包括且不限于一审审结、二审审结、XX工厂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甲方将向乙方申请将该款从乙方取回,同时交回乙方出具的资金保管证书。
七、特别约定
1、甲方将资金交付乙方保管,如在保管期间甲方作为司法案件的被执行人,该资金被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该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作为司法案件的被执行人,司法机关向我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甲方不能通过法律程序阻却执行,则我处有义务依法协助执行,该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交付乙方保管的资金,所使用的乙方的账户系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金的账户,乙方为甲方保管期间的利率,以乙方开户行执行的利率为准。在甲方申请取回资金时,相应产生的利息亦一并由甲方取回,但如在保管期间另有其他交付乙方保管的资金或者提存的资金进入该账户的,则甲方应取回的保管资金的利息以乙方开户行的结算为准。
4、甲方向乙方申请取回资金的,乙方只负责将资金转入甲方自己账户且必须是甲方名下的企业账户,如甲方要求转让第三方账户,乙方将予以拒绝。
5、如在保管期间甲方发生企业名称变更,则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6、如在保管期间如甲方进行改制或者发生分立、合并,造成乙方无法向甲方名下账户给付资金的,则权利继受人可起诉乙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甲方的权利继受人是否适格。
7、甲方将所保管的资金转入乙方账户,保管终止时乙方将资金转入甲方的账户,如发生印花税、利息税或者其他税负,则由甲方负担。
 
    甲方:XX工厂                 
乙方:河北省石家庄市XX公证处
    签订日期:2020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