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热  线 :

0311-86987799
0311-85914636
监督举报电话:0311-85914640

法律法规

机构位置

更多+ {/dede:type}
公证案例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公证案例 -> 正文

股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的委托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02-20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       委托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党智辉
公证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韩永启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公司法  土地使用权出资    委托           
二、案例正文采集
股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
的委托公证
【案例简介】
   刘某贤于2017年x月x日以一人投资方式成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刘某贤以个人名义作为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取得该二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即为用于拟设立的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汽车加气站项目,公司成立后,在所涉项目报建时,需要将该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刘某贤长期在石家庄市工作生活,不便亲自办理,准备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经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该部门要求刘某贤办理委托公证,刘某贤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公证处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刘某贤是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刘某贤授权代理人代理的事项,主要是代为将其个人名下的两宗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其实质是股东个人以实物向公司追加了出资,该公证处公证员党某某根据刘某贤所述的情况,为其起草了委托书,该两宗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刘某贤个人名下,该财产为其婚后取得,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将刘某贤与其配偶共同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中予以列明,刘某贤先将该委托书文稿发给了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认可,该公证处为刘某贤夫妻办理了委托公证。
 公证员党某贤起草的委托书文本如下:
委   托   书
委托人:刘某贤,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xxxxxxxxx819。
        李某花,女,一九x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xxxxxx1381。
    受托人:魏某红,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xxxxxxxxx3911。
委托内容:
委托人刘某贤于2017年8月2日以一人投资方式成立某某县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刘某贤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了坐落于某某县城区xx街北侧、中医院以东的两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取得该二处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即为用于拟设立的某某县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汽车加气站项目。
上述两宗地的情况如下:
冀(2018)某某县不动产权第0xxx97号,宗地面积xxxx平方米;
冀(2018)某某县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宗地面积xxxx平方米。
两宗地合计xxxx平方米。截至2019年9月20号,两宗地内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配套设施,已完成投资xxxx万元,占投资总额的xxx%,已达到过户条件。
目前刘某贤为上述两宗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该财产属于刘某贤与李某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贤与李某花一致同意,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追加作为刘某贤对某某县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出资,为此需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某某县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因委托人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现特委托魏某红(公民身份号码:1302xxxxxxxxx11)作为代理人,代为到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办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将上述两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某某县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从事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二位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冀石太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贤,男,一九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6212301819。
        李某花,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xxxxx1381。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刘某贤、李某花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纹,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贤、李某花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