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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商标无效案中申请人享有系争商标在先权的保全证据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02-09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史华
公证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韩永启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商标无效    在先权利  商标法  著作权  企业名称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关于申请商标无效案中申请人享有系争商标在先权的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简介】
刘某某向石家庄市某某区工商局申请“长安区某某土地粥铺”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2015年x月x日依法被核准,当日“长安区某某土地粥铺”即注册成立。2015年9月14日刘某某又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某土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某某土地”作为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字号。刘某某使用“某某土地”作为其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和其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字号两者具有连续性,企业字号用于经营场所的店面门头的牌匾、灯箱、菜单等,“某某土地”的字号在当地餐饮市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为当地相关公众所知悉。但 “某某土地”却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刘某某曾经就该文字商标在商标局初审公告期间,以该文字商标侵犯了其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就此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但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该争议商标获得注册。随后,刘某某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为了提交证据,刘某某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其公司的经营场所上使用该文字加图案的门头、灯箱、餐具、宣传广告等材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刘某某告诉公证员,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经将争议商标的文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具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公证员综合分析了案情后,认为刘某某无法举证证据证明其使用在先的未注册的该文字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细分为前后两半段,前半段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后半段是“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后半段作为理由已经在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中,未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因此如果继续以后半段为由申请商标无效,也将难以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公证员认为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刘某某已经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餐具、广告宣传资料上使用争议商标文字加图案,争议商标文字加图案可以作为著作权的保护的客体,该著作权为刘某某享有的在先权利,基于上述分析,公证员建议刘某某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的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另外,刘某某享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同时还包括其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注册个体工商户及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或成为字号权、商号权),因此,办理公证的目的应该是证明刘某某对争议商标的文字加图案享有著作权。对于企业名称的在先权,则以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时间为准,届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作为证据即可。刘某某采纳的公证员的建议,该公证处对刘某某委托的“文字加图案”的设计人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设计人电脑中存储的“文字加图案”的电子数据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设计人出具书面证明中证明“文字加图案”的著作权归刘某某。该公证处又对刘某某委托加工餐具(餐具上印有争议商标文字加图案)的加工商提供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餐具的合同及加工费的收据和存储在加工商电脑上的用于印制到餐具上“文字加图案”电子数据进行了保全。
刘某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上述保全证据公证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公证书认定刘某某对该争议商标的文字加图形享有著作权,并对争议商标文字享有字号权,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2条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在餐饮服务上无效。 
通过该公证案例可以看出,公证员对民商事法律知识的掌握必须全面,且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必须能够与实践相结合,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公证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刘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工商局申请“长安区某某土地粥铺”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2015年x月xx日依法被核准,当日“长安区某某土地粥铺”即注册成立。2015年xx月xx日申请人又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某土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仍然使用“某某土地”作为新注册企业的字号。申请人使用“某某土地”作为其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和有限责任公司字号,持续使用“某某土地”作为企业字号,并用于店面门头的牌匾、灯箱、菜单等,“某某土地”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当地相关公众所知悉,“某某土地”标志应作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现 “某某土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注册号:第1xxxxxx9号,核定使用商品43类),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某某土地”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其对“某某土地”文字及相关图案享有“在先权利”的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申请,李某某所经营的某某区某某广告制作中心曾经为申请人所经营的“某某土地”粥铺设计企业标志,该标志用于门头、宣传页等材料,该制作中心现已注销,但设计人李某某愿意为申请人提供证据,为了提取、固定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申请人收集证据、提取保存于李某某电脑中的设计图案以及李某某为其出具的证明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刘某某向我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申请书等,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保全证据公证,并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与刘某某一同来到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8-9号的店铺,该店铺门头上标有“某某广告设计”,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1、15:28(本公证员手机时间)赵某某开启我处数码摄像机,对相关场景进行了现场摄像;
2、在刘某某的引领下,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一同进入“某某广告设计”的店铺,店铺内一位被刘某某称为李某某的女士与本公证员进行了接洽,该位女士向本公证员出示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有“石家庄市某某区行政审批局”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并将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使用其店内的复印设备进行了复印,各复印三份,本公证员开启我处数码照相机对上述材料进行了拍照(在此期间本公证员要求刘某某离开该店铺);
3、李某某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4、本公证员将我处的U盘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将该U盘与店内的一台电脑相连接,在U盘中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某某土地设计”,在该文件夹中新建一个文档,也命名为“某某土地设计”,随后李某某操作电脑搜索到相关文件夹、相关图片,将相关页面拷屏保存到“某某土地设计”文档,并将部分相关图片复制到“某某土地设计”文件夹中,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对相关电脑屏幕进行了拍照;
5、该台电脑内的数据提取完毕后,将U盘与该电脑断开连接,然后与该店内另一台电脑相连接,李某某操作该台电脑搜索到相关文件夹、相关图片,将相关页面拷屏保存到“某某土地设计”文档,并将部分内容复制到“某某土地设计”文件夹中;该台电脑内的数据提取完毕后,将U盘与该电脑断开连接,U盘交还本公证员保管,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对相关电脑屏幕进行了拍照;
6、李某某使用电脑现场打印《证明》一式三份;
7、李某某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的复印件、其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上签名,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进行了拍照,拍照完毕后,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的复印件、其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由本公证员保管;
8、16:20(本公证员手机时间)公证人员赵某某关闭摄像机停止实时录像,本公证员停止拍照。
以上保全行为结束,公证人员赵某某实时录像取得一段视频文件,本公证员现场拍照取得12张数码照片。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携带上述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U盘和上述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的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回到我处,本公证员使用数据线将上述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U盘与我处的电脑联机,将空白光盘放入该电脑刻录光驱,启动电脑上所装载的nero刻录软件,将以上实时录像所取得的的一段视频文件和现场拍照所取得的数码照片12张及U盘中所保存的“某某土地设计”文件夹一并刻录至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一式三张,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将其中的二张光盘进行了封存。本公证员将“某某土地设计”文件夹中的文档实施打印,共打印出21页纸质文件。本公证员就上述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名均是李某某本人所为;上述过程刻录的电子数据文件夹光盘一式三张,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将上述三张光盘中的二张光盘分别进行封存,上述光盘内所存储的电子文档和视频文件、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均完整。上述经封存的一张光盘由我处保存,另二张光盘(一张经我处封存、另一张未进行封存)由申请人取走保存;本公证书所附的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共计21页,上述纸质文件与“某某土地设计”文件夹内存储的电子文档内容相符。本公证员就上述过程所制作的工作记录保存于我处。
附:1、经李某某签字的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共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公    证    书
                        (2019)冀石太证民字第   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刘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工商局申请“长安区某某土地粥铺”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2015年3月13日依法被核准,当日“长安区某某土地粥铺”即注册成立。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又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某土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仍然使用“某某土地”作为新注册企业的字号。申请人使用“某某土地”作为其投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和有限责任公司字号,持续使用“某某土地”作为企业字号,并用于店面门头的牌匾、灯箱、菜单等,“某某土地”在当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当地相关公众所知悉,“某某土地”标志应作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保护。现 “某某土地”被他人抢注为文字商标(注册号:第1xxxxxx9号,核定使用商品43类),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某某土地”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其对“某某土地”文字及相关图案享有“在先权利”的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申请,石家庄世纪海马科技有限公司曾经为申请人所经营的“某某土地”粥铺提供收银系统,该公司愿意为申请人提供证据,为了提取、固定证据,特申请公证处对申请人向该公司收集合同、确认收据、提取该公司所使用电脑上所存储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图案以及该公司为其出具证明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刘某某向我处提供了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申请书等,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保全证据公证,并告知申请人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与刘某某一同来到石家庄市怀特商业广场C座写字楼的九楼,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1、16:32(本公证员手机时间)赵某某开启我处数码摄像机,对相关场景进行了现场摄像;
2、刘某某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3、在刘某某的引领下,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一同来到该层一个标有“石家庄世纪海马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公司,进入该公司的一间办公室后,该办公室内一位名字叫王某某的男士与刘某某和本公证员进行了接洽,刘某某向王某某出示了其所持有的“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和一张收据,随后本公证员要求刘某某离开该办公室;
4、王某某确认刘某某向其出示的“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和收据都属实,并向本公证员出示了其公司所留存的“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同时表示合同上的签约人即其本人,本公证员开启我处数码照相机对两份“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进行了拍照;
5、王某某使用其公司的复印机将“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和收据进行了复印,各复印三份,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对上述材料进行了拍照;
6、复印完毕后,王某某在“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在收据的复印件上盖章、签名,本公证员对盖章后的“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的复印件和盖章、签名后的收据复印件进行了拍照,拍照完毕后交由本公证员保管;
7、随后王某某引领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来到该公司的前台,本公证员将我处的U盘交给该公司前台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该U盘与电脑相连接,工作人员操作电脑搜索到相关文件夹、图片,在U盘中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某某土地”,在该文件夹中新建一个文档,也命名为“某某土地”,将相关页面拷屏保存到“某某土地”文档,并将一张图片复制到“某某土地”文件夹中,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对电脑屏幕进行了拍照,该台电脑数据提取完毕后,工作人员将U盘与该电脑断开连接,U盘交还本公证员保管;
8、王某某引领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返回到办公室,随后其使用电脑打印《证明》一式三份,并在该三份《证明》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名,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进行了拍照,三份《证明》交由本公证员保管;
9、17:12(本公证员手机时间)公证人员赵某某关闭摄像机停止实时录像;
10、本公证员使用我处数码照相机对另一间办公室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进行了拍照。
以上保全行为结束,公证人员赵某某实时录像取得一段视频文件,本公证员现场拍照取得20张数码照片。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携带上述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U盘及上述合同书、收据、证明回到我处,本公证员使用数据线将上述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U盘与我处的电脑联机,将空白光盘放入该电脑刻录光驱,启动电脑上所装载的nero刻录软件,将以上实时录像所取得的一段视频文件和现场拍照所取得的数码照片20张及U盘中所保存的“某某土地”文件夹一并刻录至空白光盘,共刻录光盘一式三张,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将其中的二张光盘进行了封存。本公证员将“某某土地”文件夹中的文档实施打印,共打印出7页纸质文件。本公证员就上述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明、“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收据系上述过程所得;上述过程刻录的电子数据文件夹光盘一式三张,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赵某某将上述三张光盘中的二张光盘分别进行封存,上述光盘内所存储的电子文档和视频文件、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均完整。上述经封存的一张光盘由我处保存,另二张光盘(一张经我处封存、另一张未进行封存)由申请人取走保存;本公证书所附的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共计7页,上述纸质文件与“某某土地”文件夹内存储的电子文档内容相符。本公证员就上述过程所制作的工作记录保存于我处。
附:1、证明、“某某管理系统合同书”、收据各一份
    2、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