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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监督人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0-12-01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史华                    
公证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供稿: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韩永启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意定监护  监督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设定监督人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案例简介】
王某分的老伴姚某桂于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死亡,就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了遗产分割,其两个女儿姚某侠、姚某晓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遗产由王某分一人继承,王某分年事已高,其与两个女儿协商,如果自己将来头脑不清楚了,生活不能自理了,可以将该房产卖掉作为养老之资,为此愿意委托小女儿姚某侠,在自己头脑不清楚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亟需用钱时,为了自己利益处置变现该房产,以支付自己所需的费用。基于上述原因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向王某分建议,选择意定监护人一定要设置一个监督人,因为,看人有可能看错认,白话说“看走眼”,如果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人利用监护人的身份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怎么办,因此必须设置一个监督人,一旦日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监督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其监护权。意定监护协议应该是由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受托方/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监督人三方签订,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王某分与两个女儿协商后,决定由小女儿作为意定监护人、大女儿作为意定监护监督人,三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员根据王某分与两个女儿协商结果,本着老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三方当事人同意协议内容,该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公证,意定监护协议内容如下:
                   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 :王某分,女,一九三六年十月十六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育青里2号5栋3单元102号,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221。
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 :姚某侠,女,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育青里2号5栋3单元103号,身份证号码:13010xxxxxxxxx222。
丙方(意定监护监督人):姚某晓,女,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南智汇城6号楼2单元1001,身份证号码:1301xxxxxxxx247。
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王某分(以下简称甲方)是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姚某侠(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意定监护监督人)姚某晓(以下简称丙方)的母亲,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老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老年人需求为核心,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意定监护协议》:
一、意定监护的概念及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背景
1、意定监护概念
意定监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签订本协议的背景
甲方年事已高,乙方、丙方作为甲方的女儿,对甲方负有赡养义务,包括且不限于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甲方如患病,则应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甲方如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乙方、丙方作为女儿,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甲方如生活不能自理,则乙方、丙方有义务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养老机构照料,现乙方、丙方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石家庄市老年公寓负责照料甲方。
甲方系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另外甲方还有自己的房产,考虑到甲方随着年岁增长,赡养费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可能要增加,尤其是甲方如患病可能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或者甲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提高在养老机构的护理级别,在甲方有财产的情况下,甲方愿意先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但是甲方如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将无法支配自己的财产,为此甲方愿意委托乙方担任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并选任丙方担任监护监督人;届时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负责甲方的财产管理、医疗养护,在甲方亟需用钱时,为了甲方利益处置变现甲方的财产,以支付甲方所需的费用。为了防止乙方以监护人的身份滥用代理权,甲方选择丙方作为乙方履行监护责任的监督人,以限制乙方滥用代理权,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乙方达成意定监护的合意
现在甲方头脑清楚、思维能力健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方预先委托乙方作为自己日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预先委托,在日后甲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忠实履行监护职责。
三、意定监护委托的事务范围
1、概括性委托
日后一旦甲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甲方的身体健康,安排照料甲方的生活,管理和保护甲方的财产,代理甲方进行民事活动,在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甲方进行诉讼。
上述代理甲方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订立有关信托、储蓄、买卖、保险合同等财产法律行为;选择或辞退人身、生活照料的护理人员或护理机构;代为决定医疗措施、医疗方案等。
2、具体事项的委托
在甲方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产位置:桥东区裕华xxxxxxx2号5-3-102,登记的建筑面积为52.88平方米,该房产原系甲方与配偶姚某桂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姚某桂于二〇〇六年x月xx日死亡,姚某桂的合法继承人进行了遗产分割,该房产属于配偶遗产部分由甲方一人继承,甲方是该房产的唯一产权人。甲方愿意在其亟需用钱,而自己又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乙方将该房产以市场价对外出售及办理房产过户的一切手续,出售所得房款,用于甲方的需求。如果售房款用于支付甲方生前身后的各项费用后,尚有剩余,则剩余售房款作为甲方遗留的合法财产。
甲方不炒股不买理财产品,甲方的金融资产就是银行储蓄,甲方愿意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乙方管理甲方的储蓄存款,届时乙方有权以甲方监护人的身份,为了甲方的利益办理有关甲方储蓄存款的一切事宜。
四、甲方选任丙方作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合意
届时乙方作为甲方的监护人,乙方应当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为了防止届时乙方利用监护人的身份,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选任丙方对乙方行使代理权进行监督,届时如丙方发现乙方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撤销乙方监护人的资格,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为甲方指定法定监护人,另外还有权诉请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追究乙方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丙方同意甲方选任自己作为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愿意依照上述约定履行对乙方行使监护权的监督责任。
届时如果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丙方应当及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实施严重损害甲方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甲方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丙方未及时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依法对甲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甲方所在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均有权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如果届时乙方、丙方串通、合谋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的监护权被依法撤销,乙方与丙方向甲方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定监护生效的条件
在意定监护生效后,乙方作为甲方的意定监护人,取得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权,该条款所约定事务的处理均会对甲方合法权益发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明确约定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
1、生效条件之一
乙方、丙方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生效。
2、生效条件之二
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而是由公证员赴甲方就诊的医院,核实医院为甲方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有关病案记录,公证员并与甲方进行当面询问,如甲方无法与公证员进行正常交流或甲方昏睡状态不能唤醒的,则公证员可推定甲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甲方在养老机构,则公证员还可向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当面核实。公证员经过上述核实,遵循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依据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认为甲方的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意定监护生效。
3、生效条件之三
甲方具有监护人资格的近亲属之间对甲方的监护权发生争议的,则由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就监护权纠纷起诉的,法院裁判文书确定意定监护生效的。
4、生效条件之四
法律规定意定监护生效的其他条件成就的,依据法律规定。
六、意定监护的开始程序。
1、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之一”、“ 生效条件之三”意定监护生效的,乙方有权凭人民法院认定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开始履行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也有权根据有关房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凭上述的判决书申请公证处向乙方出具监护资格的公证书,届时公证处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出具监护资格的公证书。
2、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之二”意定监护生效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房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要求,申请公证处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出具监护资格的公证书,届时公证处认为符合本协议约定意定监护生效条件的,向乙方出具监护资格的公证书。
3、乙方主张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之四”意定监护生效的,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房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要求,申请公证处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出具监护资格的公证书,届时公证处认为符合本协议约定意定监护生效条件的,向乙方出具监护资格的公证书。
七、意定监护的中止、终止、本协议的解除及其他约定 
1、意定监护开始后,丙方发现乙方利用甲方监护人的身份,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丙方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乙方的侵权行为,必要时丙方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乙方的意定监护资格,指定法定监护人。丙方依据上述理由向法院起诉乙方后,乙方中止对甲方意定监护权。届时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乙方继续行使意定监护权,如果法院生效判决判定撤销乙方的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则监护权终止。
2、意定监护生效后,甲方恢复为完全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中止,在本协议未解除的情况下,甲方再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再次生效;意定监护生效后,因甲方去世意定监护终止。
3、甲方有生之年,在神智清楚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意定监护协议。
4、甲方王某分有生之年,在神智清楚的情况下,经其同意,乙方姚某侠、丙方姚某晓可协商将乙方变更为姚某晓,丙方变更为姚某侠。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姚某侠、丙方姚某晓的协议主体身份不得互换。
5、意定监护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乙方姚某侠可将对甲方的监护权转委托给丙方姚某晓,乙方对丙方受委托履行的监护职责负有监督义务。但是,乙方姚某侠不得无故辞去意定监护,更不得怠于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丙方保证届时各自忠实、勤勉谨慎履行对甲方的法定义务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意定监护生效后乙方丙方保证不串通、合谋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串通、合谋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向甲方或者甲方的其他近亲属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7、本协议的签订及意定监护的生效,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丙方对甲方的赡养义务。
八、预留地址及电话和邮箱
本协议所载的当事人地址为甲乙丙三方的通信地址,如果因本协议的争议涉及司法诉讼,该地址也是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乙方丙方并在协议中预留电话和电子邮箱,如果因本协议争议涉及司法诉讼,所留的电子邮箱也是电子送达司法文书的邮箱地址。
乙方的电话:130xxx51659  电子邮箱:无
丙方的电话:1358xxxx793  电子邮箱:无
公证处出具监护资格公证书时,依照公证程序向本协议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亦依照上述约定执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甲乙丙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共计8页,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十二、特别说明:
本协议由甲方、乙方、丙方委托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代为起草,本协议内容体现了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签订本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意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老人会逐步增多,公证处办理该公证时,应提醒老年人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选好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督人,意定监护协议应该是由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受托方/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监督人三方签订,以实现老年人利益最大化。有条件的公证处作为监督方,此不为法律所禁止,公证处作为监督方式可以的,但是公证处毕竟不是专门的老年人保护机构,在意定监护协议作为日常业务的情况,由公证处来担任监督人并不现实,因此一般情况下,可由老人自己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督人为宜,如果是孤寡老人,老人找不到自己所信任的人作为监督人,则可由公证处作为监督人。
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当事人起草的意定监护协议,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看比较完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冀石太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 :王某分,女,一九三六年十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xxxxxxx1。
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 :姚某侠,女,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xxxxxxxxxxxxx。
丙方(意定监护监督人):姚某晓,女,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xxxxxxx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王某分、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姚某侠、丙方(意定监护监督人)姚某晓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委托方/意定被监护人)王某分、乙方(受托方/意定监护人)姚某侠、丙方(意定监护监督人)姚某晓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来到我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上王某分、姚某侠、姚某晓的签名、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