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武子棋
公证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供稿: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韩永启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代书遗嘱 遗嘱效力 代书人 见证人 遗赠
二、案例正文采集
依据代书遗嘱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案
【案例简介】
樊某民、黄某艳夫妻共生育一子一女,女儿樊某佳,儿子樊某江,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在朋友刘某兵、刘某华见证下,夫妻二人合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刘某兵代书,刘某华见证。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樊某民与立遗嘱人黄某艳西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樊某佳,儿子樊某江,由于我和老伴都年岁已高,立此遗嘱在我们去世后现居住的某某厂宿舍x单元xx号归孙子樊某军所有。《遗嘱》上署有立遗嘱人樊某民、黄某艳的名字,并署有代书人刘某兵的名字和见证人刘某华的名字,遗嘱上的落款时间为1996年1月2日。黄某艳于立遗嘱的当年8月26日死亡,樊某民于2011年9月与某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产权调换不动产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大街xx号某某城x-x-xxx号,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2019年11月16日樊某民死亡,樊某民生前该房产已交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现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该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为此樊某民、黄某艳的孙子樊某军依据该代书遗嘱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对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当事人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者受遗赠公证,有一种观点认为,遗嘱未经过公证,公证处无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伪造遗嘱,即使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认可未经过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处也无法排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遗嘱的可能性,因此公证处对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确定其有效性,应当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遗嘱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受遗赠公证,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公证处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审查应当从严把握,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公证处应当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对于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的遗嘱,公证员首先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的纸张新旧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然后由遗嘱人的所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可,对于代书遗嘱,由代书人和见证人向公证处证明遗嘱的形成的过程,及遗嘱内容为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完成上述工作后,公证处可以确认遗嘱有效,依据遗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受遗赠公证。对于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则告知其应通过诉讼解决。对于遗嘱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仅因为该遗嘱是未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就不予受理遗嘱继承或遗赠,使得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种做法有失偏颇。该公证处采纳了第二中观点,由遗嘱人的所有的继承人到公证处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认可;对于受遗赠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的事实予以认可;由代书人、见证人到公证处对代书遗嘱的形成的过程进行了证明,对遗嘱符合遗嘱人的真意进行了证明。另外,遗嘱中所涉的房产已经被拆迁,现遗赠人主张接受遗赠的房产为因拆迁而产权调换新房,遗嘱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也均认可遗嘱人生前未撤销该遗嘱,也未另立新的遗嘱,因此遗嘱的内容的效力仍然及于产权调换所新房。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解答网友提问的《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所指出的“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该答复不是司法解释,效力层级较低,该答复也明确“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此认识不同,有的法院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房产,在遗嘱人生前被拆迁,遗嘱内容及于拆迁获得的利益,这符合遗嘱人的真意,不能视为遗嘱的撤销。本案中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对此进行了自认,公证处依据该自认确认遗嘱内容及于产权调换的新房。该自认属于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该自认不能随意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受遗赠人):樊某军,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xxxx251817。
遗赠人:樊某民,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石家庄市xxxxxxxxxxxx3-1-2701。黄某艳,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石家庄市xxxxxxxxxxxxxxxxxxxxx202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受遗赠人)樊某军因接受遗赠人樊某民、黄某艳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遗赠人樊某民、黄某艳的死亡证明、《遗嘱》、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遗赠人樊某民、黄某艳分别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和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
二、遗赠人樊某民、黄某艳生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立有共同《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如下:立遗嘱人樊某民与立遗嘱人黄某艳西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樊某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儿子樊某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由于我和老伴都年岁已高,立此遗嘱在我们去世后现居住的某某厂宿舍3单元202号归孙子樊某军所有。《遗嘱》上署有立遗嘱人樊某民、黄某艳的名字,并署有代书人刘某兵的名字和见证人刘某华的名字,遗嘱上的落款时间为1996年1月2日。立遗嘱人(即遗赠人)樊某民、黄某艳的子女樊某佳、樊某江均确认,上述《遗嘱》为立遗嘱人樊某民、黄某艳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樊某佳、樊某江对受遗赠人樊某军提出的其在法定期限内已表示接受该遗赠的事实无异议。
三、樊某民、黄某艳所立的该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为,樊某民名下坐落在石家庄市长安区xxx街xxxxxxx厂x-x-2xx号不动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1xxxx04号),该不动产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樊某民生前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第xxx号),产权调换不动产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街xx号xxx城x-x-xxx号,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樊某佳、樊某江亦认可樊某民、黄某艳生前未撤销上述遗嘱,亦未另立新的遗嘱,上述遗嘱的内容的效力仍然及于石家庄市xx区xx街xx某某厂1-3-202号不动产拆迁产权调换所取得的位于石家庄市xx区xx大街xx号xx城3-1-xx不动产;对于由樊某军按照上述《遗嘱》,接受立遗嘱人遗赠的上述的产权调换的不动产无异议。
综上,樊某民、黄某艳生前所立的上述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人刘某兵、见证人刘某华向我处证明,该遗嘱确系樊某民、黄某艳生前所立,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樊某民、黄某艳的女儿樊某佳,儿子樊某江对代书人的身份未向我处提出异议,对该遗嘱的效力未提出异议,现我处未发现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遗嘱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订立代书遗嘱时存在重大程序性瑕疵,故该遗嘱真实有效。上述位于石家庄市xx区xx北大街xx号xx城3-1-xxx不动产为遗赠人樊某民、黄某艳的遗产,该遗产为受遗赠人樊某军所有
附:樊某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遗嘱》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