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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0-06-01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 尹慧                          
公证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供稿: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韩永启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微信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完整    
二、案例正文采集
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案
【案例简介】
某某省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诉某某市某某医院买卖纠纷合同一案,由某某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诉讼案件系争的合同为《某某市某某医院固装家具及木饰面工程采购施工合同》,该家医院为合同的甲方,原告为合同的乙方,该医院的副院长刘某某与原告方负责履行合同项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萧某某(微信昵称某啸)通过手机微信就该合同的履行等事宜进行沟通,该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为了抗辩原告的诉请,该医院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刘某某的手机内存储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该医院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时,面临着举证期限即将于第二日届满,该医院向公证处请求当日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办理该类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是将保全证据的步骤都要逐一写入公证书,以体现取证过程的完整,有的保全证据的公证书长达十几页甚至几十页,按此工作量公证处难以于当日出具保全证据的公证书。
针对当事人面临举证期限届满的特殊情况,公证处经研究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是考查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其完整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所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二是取得电子数据证据过程的完整。对于提取聊天记录本身的完整性,公证处可以将当事人要保全的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的全部内容以录像、录屏的方式予以固定,对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内容可以进行手机截屏,并打印成纸质文件附在公证书之后。但如果是未将该微信好友帐号内的全部聊天记录内容以录像、录屏的方式提取固定,仅是对认为有关联性的部分内容予以提取和固定,必然会影响到该证据的证明力。对于取得电子数据过程的完整性,则在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中进行实时录像和录屏,录像、录屏所取得的视频文件,就能够体现取得电子数据证据过程的完整性,而没有必要在公证书中记录保全证据过程中的每一个操作步骤。因此,对于撰写公证书可以简化,而没有必要将保全证据的操作步骤逐一写入公证书。于是该公证处以实时录像、手机录屏的方式对当事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在公证书中简述了保全证据的步骤,在公证书的结尾处载明“手机录屏软件录制所取得的视频文件和现场录像所取得的视频文件,能够完整的显示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
对于办理该保全证据公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公证处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告知:
1、微信作为一款面向手机大众用户的共享性网络聊天工具,任何人均可免费从手机上下载该应用程序客户端,按照程序要求完成注册后,即可取得一个或多个账号。注册用户登录微信进行聊天,只需要账号及该账号对应的登录密码,即非注册用户只要取得了注册用户本人的微信账号及对应的密码也可以该注册用户的账号身份登录微信程序进行操作。而且,微信采取非实名制注册,进行微信聊天时所采用的姓名(昵称)与个人资料均可随意填写,任意更改,具有虚拟程度高、聊天主体及内容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强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法理,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内容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辅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证据链,这样才可以被采用。
根据以上所述,现实生活中,任何网民都可以注册成为微信用户,并随便取一个昵称(网名),而昵称可以随时更改。而微信号被盗用、家人和好友间相互使用也较普遍,其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在诉讼中,原被告中的一方提供了的聊天记录证据,但根据微信应用程序的上述特性,无法确定该聊天记录的实际操作人就是对方。即便在提供聊天工具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查出该记录,也无法证实聊天记录的真正主人是谁。如果微信记录能够和其他的书证、人证、物证形成证据链,那么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说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由法院视案情而判定。
2、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如果在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就是微信记录,微信又是非实名制注册的,则其证据的证明力很弱。即使微信记录经过公证,也只能证明其中一方的身份,而不能证实另一方的身份。所以,当事人如要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一定要提交与之形成强有力证据链的其他证据。
3、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语音聊天,公证处通过现场录像的方式对播放的语音内容进行固定,但是注意仍然要保存原始记录;另外,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住所:某某市经济开发区xxx大街529号,投资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一九七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在《公证申请书》中称:“某某省某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诉我院买卖纠纷合同一案,由某某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冀xxx民初xx号,本案系争的合同为《某某市某某医院固装家具及木饰面工程采购施工合同》,我院为合同的甲方,原告为合同的乙方,我院副院长刘某某与原告方负责履行合同项下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萧某某(微信昵称某啸)通过手机微信就该合同的履行等事宜进行沟通,该微信聊天记录应属于可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信息,可作为本案的证据,刘某某手机是该证据存储的载体,现我院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请公证处对我院副院长刘某某手机中存储的其与原告技术人员萧某某聊天记录的内容进行提取与固定。”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向我处提供了公证申请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投资人身份证明书、投资人郑某某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刘某某的身份证、案号为(2020)冀xxx民初xxx号的法院传票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与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接谈,并告知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在我处接待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场,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市,开始进行保全证据,保全证据简要步骤如下:
1、十四时五十六分,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市开启我处的索尼数码摄像机,开始进行实时录像,刘某某向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市出示其所携带的手机,该手机的反面标有“iphone”的字样;
2、刘某某开启该手机上自带的录屏功能,将该手机与我处的无线网络连接,随后,刘某某查看该手机型号,显示型号名称为“iphone 7 Plus”,并将相关内容进行手机截图;
3、刘某某查找到手机微信联系人“某某肖工”(资料显示“昵称:某啸”,微信号:xixx375xxx,地区:广西 某林,电话号码:1392xxxxxxxxx),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相关内容,并将相关内容进行手机截图;刘某某关闭手机录屏功能,停止手机录屏;
 十五时零五分,公证人员王某某市关闭我处的摄像机,停止实时录像,以上保全证据结束。
本公证员使用我处510室的电脑刻录设备,将以上手机截图、手机录屏软件录制的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及由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市进行的实时录像的视频文件的电子数据一并刻录至空白光盘,共刻录一式三张,本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王某某市对其中的两张光盘分别进行封存,一张未封存;本公证员通过使用我处508室的电脑打印设备将以上9张手机截图打印成纸质照片,共打印9张。
就以上过程,本公证员整理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纸质照片共计9张均系以上保全过程中现场操作所得;上述由本公证员所刻录的一式三张光盘,光盘内存储的电子数据均完整,手机录屏软件录制所取得的视频文件和现场录像所取得的视频文件,能够完整的显示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其中两张光盘(一张经封存,一张未封存)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取走保存,另一张经封存的光盘由我处存档;本公证员整理制作的工作记录由我处存档。
附件:纸质照片共计9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