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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0-04-02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马云雷                             
公证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供稿: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韩永启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定代表人授权  当面核实              
二、案例正文采集
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的某制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石家庄的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石家庄市某公证处,预约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虽然是疫情防控期间,但考虑到当事人是当前复工复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该公证处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证员马某某承接办理该公证。
马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先期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将办理该公证所需要的材料通过微信一次性发送给当事人,有效减少了见面次数。当事人表示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复工复产期间,因为企业管理事务繁忙,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公证处经过研究认为,业内曾发生过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却向公证处提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过公证,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和签字都是伪造的,公证处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公证处应当撤销公证书的案例,因此对该种情况必须慎重对待,否则一旦出现上述类似复查案件处理起来将十分棘手。
该公证处还认为,公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程序的正当性是公证债权文书合法性的基础,公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联合通知》中对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证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办理,严重违反法津规定的公证程序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将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有被执行人的自愿接受执行的承诺,因此,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是一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典型情形,一且发生,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该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公司虽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的公司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的署名完整,但是该授权行为并非在公证员满前发生,为了保证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公证员必须要当面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实该授权书的真伪。
为了在疫情防控期尽量减少当事人到公证处的次数,我处马某某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借款公司授权代理人可先来我处办理该公证的各项手续,即向我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公证员的询问,在相关公证文件上签字。然后公证员再上门向借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实其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情况。 按照预约的时间,2月27日我处马某某为借贷双方当事人办理了该公证的相关手续,在办证过程中进行了录像。随后,马某某与借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电话预约,约定第二日下午公证员上门向其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2月28日下午马某某驱车20余公里到借款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在借款公司通过手持人脸识别设备核验借款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做到人证相符,公证员某某向借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实该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确认该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公证员某某对核实过程进行了录像。全部工作完成后,我处于3月2日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并以邮寄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公证书, 随后贷款银行为借款公司发放了贷款。
按照《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于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贷双方办理赋强公证后,日后债务人一旦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则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债务人放弃了诉权,放弃了抗辩权,这对债务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公证处办理此公证须慎之又慎,公证处不能因疫情而放弃或者减少必要的程序,本案中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为了方便当事人则由公证员亲自上门核实授权情况,以确保办理公证的程序合法性、正当性。
在上述公证办理过程中,我处公证员先期通过电话、微信等不直接见面的方式,就公证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再预约时间当面办理公证,认真完成我处的办证手续,并在受理后第4日(包含周六日)即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银行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缓解了该医药企业的资金短缺的困境,公证处为医药企业生产有关抗议药品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诠释了公证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受信人:某某制药某某河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xxxx0018X,住所:石家庄xx区xx大道xx号xx大厦东xx层,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xxxxxxxx。
授信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xxx路xx号,负责人:林xx。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xxxx0。
公证事项:赋予《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受信人与授信人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受信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董事会决议;四、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五、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六、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授信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二、金融许可证;三、负责人资格证明;四、授权书;五、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受信人、授信人双方共同向本处提交了经充分协商达成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
经查,受信人、授信人双方确认在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签订了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双方都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协议的内容及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在《综合授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承诺与保证、违约及救济权利等条款;《综合授信合同》合同条件表E款表明额度最长占用期间为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止。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受信人在《强制执行公证协议》中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根据《强制执行公证协议》第四条,受信人、授信人双方确认特定合同经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授信人在特定合同下的权益未能在特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包括约定期限届满、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提前到期)时及时获得完全实现,或者发生特定合同约定的授信人可行使合同权利的情形,则届时授信人无须通知受信人,即有权凭特定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书、授信人出具的债权形式记录和合同履行情况记录,直接向公证申请执行证书,并据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信人特别承诺自愿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各方并就应授信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受信人、授信人双方确认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签订了前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受信人、授信人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该《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上受信人的印鉴与授信人的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强制执行公证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