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刘飞龙: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依据(2021)冀石太证经字第1650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刘飞龙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刘飞龙预留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刘飞龙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刘飞龙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异议,视为对异议权的放弃。
联系人:武子棋 电话:0311-85914739。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