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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 公 告(当事人胡宝石)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4-09-10
公    告
当事人胡宝石:
       申请执行人河北柏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我处(2023)冀石太证经字第1210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胡宝石为被申请执行人之一。因我处按照胡宝石预留联系电话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胡宝石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胡宝石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胡宝石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