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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 | 如何签订离婚协议书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5-01-15
       陈女与宋男于2012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8年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宋男名下有一套住房,该住房是宋男于2010年贷款购买,贷款期限10年,2020年贷款全部还清,宋男准备将该房产出售,在办理房产出售手续是,相关部门要求夫妻双方出面办理,宋男称自己已经离婚并向相关部门出示了离婚证和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然而离婚协议书上关于夫妻财产处理的条款并未提及该房产,而是写着“双方无共同财产”。相关部门认为此条款为无效条款,理由是该房产虽然是宋男婚前个人购买,但是二人婚后有共同还贷的部分,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就上述房产做出明确约定,虽然双方约定没有共同财产,但实际上该房产仍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所以要求陈女出面确认该房产的归属。
       宋男与陈女二人是因为感情不和才离的婚,离婚后就各奔东西,双方再无任何往来,宋男几经打听,才得知陈女在离婚一年后就因意外事故去世了。事情由此陷入僵局,宋男咨询律师,被告知需要通过与陈女的法定继承人协商解决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如果陈女的继承人不配合,宋男就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我们的公证实践中,像宋男这种情况绝非个例,离婚双方因为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或者未做约定而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公证的不在少数。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双方离婚后仍关系友好,仍保持联系还好,如果是离婚后双方反目成仇,互相再无来往,那问题就不好解决了。

公证员提醒:
       夫妻双方在不到非离不可的情况下,千万不要离婚,如果非离不可,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签订离婚协议时除按照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协议书样本约定好子女的扶养权归属、抚养费负担及探视权外,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将夫妻主要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如房产,一定要列明登记在谁的名下,什么时间购买,有无贷款、准确的坐落位置等;车辆要列明品牌、型号、号码号牌等;公司股权要列明公司名称,出资金额、占股比例等;
       2、明确约定各项财产归谁所有。
       3、如果无法列明或者不方便列明的房产、汽车之外的其他财产,不妨约定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对债务的承担同样要约定明确,但不能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且该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签订一个权利义务明确的离婚协议书,可以防止日后双方陷入尴尬的境地,并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