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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 | 夫妻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4-12-18
       张飞与刘秀是大学同学,二人结婚后,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房产,结婚一年后儿子张小飞出生,张飞因工作原因需要长期出差,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久了导致二人的感情出现矛盾,最终走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然而顾及的孩子,刘秀并不愿离婚,而张飞却一心要离,并且表示刘秀只要同意离婚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见张飞离婚的心意已决,无奈刘秀出于对儿子的考虑,同意离婚,但需要张飞把房产赠与给儿子。张飞满口答应,于是二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张飞明确表示愿意将其名下的那套房产赠与给儿子张小飞,并约定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张飞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张小飞名下。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张飞反悔,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所购买的房产过户给儿子张小飞,并主张撤销该房产赠与。
       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理由是:一、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不能单方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协议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司法实践中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

公证员提醒:
       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也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让步作为换取对方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达到离婚目的后又以各种理由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现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