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涉及合同内容补记的公证案例
关键词: 合同空白内容 补记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苏某某向贷款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9000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同时以自己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某甲股份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就此苏某某作为借款人/出质人、冯某某作为借款人/出质人的配偶与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质权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同时苏某某作为借款人/出质人、冯某某作为借款人/出质人的配偶向信托公司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苏某某、冯某某与信托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告知公证员,《股票质押合同》在合同中涉及的质押的股权股数及质押期限、《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涉及的质押的股权数量在办理公证时均不能确定。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合同,并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和告知,当事人告知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后,出质人苏某某、质权人信托公司根据质押登记当天的股票情况确定股权质押的数量并办理质押登记。最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质人苏某某、质权人信托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后,由债权人/质权人向我处提交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由公证员根据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在出具公证书前由我们处进行补记。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涉及的质押的股权数量不明确,公证处是否能受理该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员认为:办理公证时,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质押的苏某某所持的某甲股份公司的股权均是明确的,同时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除了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及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向各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涉及相关信息的补记进行了重点告知,并在谈话笔录里进行了明确的记载,以下为谈话笔录中的部分内容:
?特别告知:上述《股票质押合同》在合同中涉及的质押的股权股数是空的,《股票质押合同》中质押标的清单的质押股票数量也是空的,在办理公证时不能确定。具体填写的内容依据质权人向我们处提交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在出具公证书前由我们处补记。你们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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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你的是,你们同意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后,我们按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对《股票质押合同》中未填写的质押的股权数量进行补记,是你们给我们进行的授权,即授权我们按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进行补记,该补记的行为等于你们自己的行为,对此你们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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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上述《股票质押合同》在合同中涉及的质押期限自2023年[ ]月[ ]日至202 年[ ]月[ ]日是空的,在办理公证时不能确定。具体填写的内容依据贷款人向我们处提交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在出具公证书前由我们处补记。你们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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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你的是,你们同意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后,我们按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对《股票质押合同》中未填写的质押期限进行补记,是你们给我们进行的授权,即授权我们按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进行补记,该补记的行为等于你们自己的行为,对此你们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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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告知:你们向信托公司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涉及的质押的股权数量也是空的。上述空出的内容在办理公证时不能确定。具体填写的内容依据贷款人向我们处提交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由我们处补记。你们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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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你们同意我们按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信息,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未填写的内容进行补记,是你们给我们进行的授权,即授权我们按照借款借据进行补记,该补记的行为等于你们自己的行为,对此你们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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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和当事人明确了,在出具公证书前,债权人/质权人向我处提交了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由公证员根据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为准,在出具公证书前由我们处进行补记。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公证员在笔录中明确征询了当事人关于授权补记的意见,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由公证员“按照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信息进行补记,该补记的行为等于自己的行为”,笔录中有此明确的记载,日后当事人不会因此提出异议。通过本公证的办理,体现公证员并未机械处理问题,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见解结合具体案件,作出了妥当的处理。
公证处按照事先确认、事后补记的方式办理该公证,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信贷风险防控水平。
公证书文本:
公证书
(2023)冀石太证经字第xx号
借款人/出质人:苏某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XXX19XXXXXXXX14。
借款人/出质人的配偶:冯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XXX19XXXXXXXX22。
贷款人/质权人 :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XX路XX号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卓XX
委托代理人:祝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XXX19XXXXXXXX2X。
公证事项:赋予《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出质人苏某某、借款人/出质人的配偶冯某某与贷款人/质权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申请人向我处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如下:
一、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苏某某、冯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券库存明细;
三、苏某某、冯某某与信托公司共同向我处提交的《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
四、苏某某、冯某某向信托公司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
经查,苏某某作为借款人、冯某某作为借款人的配偶与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签订了前面的《信托贷款合同》。苏某某作为出质人、冯某某作为出质人的配偶与信托公司作为质权人签订了前面的《股票质押合同》。苏某某、冯某某作为签约的自然人在合同上签名、按指纹,信托公司作为签约的法人在合同上加盖印鉴,上述合同中载明签约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6日苏某某及冯某某共同作为承诺人向信托公司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上述承诺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按指纹。苏某某、冯某某具有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苏某某、冯某某具有向信托公司出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与苏某某、冯某某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对上述《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及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各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苏某某、冯某某在向信托公司出具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中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就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出质人不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时应贷款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和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
苏某某、冯某某与信托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整,并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结息等。《信托贷款合同》第三条填写的贷款期限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同时合同中还载明“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起始日、到期日及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所载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信托公司提交《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发放日:2023年5月10日,还款日期:2024年5月9日,借款期限:1年”。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发放日及还款日期为实际的贷款期限。苏某某、冯某某与信托公司在《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以苏某某名下的股票设定质押担保(所质押的股票情况详见《质押标的清单》),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的范围。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出质人及其配偶和贷款人/质权人对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即《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属于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的范围、所载承诺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内容、所载的给付内容,以及我处办理赋强公证是否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等,均未向我处提出任何异议。债权文书中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中所载的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苏某某、冯某某与信托公司均确认于2023年4月26日签订了前面的《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苏某某、冯某某作为承诺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信托公司出具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的附件。苏某某及冯某某、信托公司的上述相应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和出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的程序及我处办理赋强公证的程序均未向我处提出异议;上述当事人对上述合同和承诺书的实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亦均未向我处提出任何异议。《信托贷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上苏某某、冯某某的签名、指纹,信托公司的印鉴、《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书》上苏某某、冯某某的签名、指纹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