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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宅基地上家庭共建房屋继承、赠与的协议公证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2-29
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的王清秀与张某琴夫妻,共生育一子二女,儿子王某法、长女王某亚为其、次女王某娟。三个儿女相继结婚,儿子娶妻蔡某利,儿媳妇进门成为家庭成员,两个女儿出嫁后各自到婆家生活。王清秀、张某琴夫妻与儿子王某法、儿媳蔡某利共同出资处理将在自己家在宅基地上的旧房拆除,在原址上新建二层楼一栋,共计房间17间,该房产由王清秀、张某琴夫妻与儿子王某法、儿媳蔡某利一家人共同占有使用。2008年4月20日王清秀去世,因张某琴年事已高,自己的儿女也都成家立业,上述二层楼将来要面临拆迁,因拆迁会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为了防止自己子女因房屋拆迁发生纠纷,趁着自己头脑清楚,愿意给儿女们将该房产问题分清楚,于是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就该房产分割问题的协议公证。该公证处的公证员韩某某接待的这家人,公证员依据法律进行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享有使用权,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代表“户”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并非其一人,对于“户”内的人员,一是看户籍是不是在家庭户内,同时还要看其生产生活是不是与村集体有关系,本案中的情况是两个女儿已经出嫁,其因结婚户口迁到婆家,到婆家居住生活,其生产生活均与娘家无关了,已经不属于户内成员,儿媳妇娶进门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成为户内家庭成员,两代四口为户内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女儿因出嫁不属于户内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2、共建的房产,共建人因合法建造共同对房屋享有物权。上述房产系死者王清秀生前与自己妻子张某琴、儿子王某亚、儿媳蔡某利共同出资、出力建造,属于家庭共建的房产,所建的二层楼房符合该村的规划,两代四口因合法建房取得该房的物权。3、本案涉及遗产继承。该房产应属于两代四口人共有,王清秀死亡后,其对该房产所享有的共有权,属于其遗产。4、本案涉及房产赠与。张某琴自己表示不再保留财产,将财产归为儿子所有,其实质是将自己对上述房产的共有权赠与给儿子。5、两个女儿自愿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本案中两个女儿向公证员表示放弃对于上述房产中属于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员根据上述分析和当事人的办证目的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当事人起草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将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共有权的赠与一揽子包括在内。当事人表示该协议书符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公证处办理了该协议书的公证。办理该类公证,公证员需要根据当事人口述的意思表示为其起草协议,公证员不仅要懂得涉及宅基地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具有生活阅历。另外,办理该公证时公证员还亲自到当事人家中对该房屋拍摄了照片,纸质照片附在了公证书之后。以下是公证员为当事人所起草的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张某琴,女,一九xx年十月九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文明街5巷5号。
乙方:王某法,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文明街5巷5号。
丙方:王某亚,女,一九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村中区19号。
丁方:王某娟,女,一九xx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路24号6栋1单元301室。
戊方:蔡某利,女,一九xx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文明街5巷5号。
甲方张某琴、乙方王某法、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戊方蔡某利就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及被继承人王清秀遗产的继承等相关问题,五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张某琴、乙方王新发、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戊方蔡某利之间的关系。
甲方张某琴与被继承人王清秀是原配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乙方王某法为其子、丙方王某亚为其长女、丁方王某娟为其次女,其夫妻别无其他子女。戊方蔡某利系乙方王某法之妻,即甲方张某琴与被继承人王清秀之儿媳,王清秀于2008年4月20日去世,死者的父母已经先于其本人去世,死者的妻子张某琴和儿子王某法,女儿王某亚、王某娟共同确认死者生前无遗嘱,亦无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琴、王某法、王某亚、王某娟均为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二、甲方张某琴、乙方王某法、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戊方蔡某利对家庭共同财产及被继承人王清秀遗产的确认:
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都已经结婚,婚后到丈夫家生活,户籍也随迁入丈夫家。王清秀生前与妻子张某琴、儿子王某法、儿媳蔡某利在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营村使用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为185.00平方米,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编号为石郊集用(1998)字第0xxxxxx号,该宅基地上建有二层楼房,房屋布局结构为套间,共计17间(详见某某营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房产是张某琴、王清秀的女儿王某亚、王某娟结婚、并到丈夫家生活以后,张某琴与丈夫王清秀、儿子王某法、儿媳蔡利彦共同出资、出力而建,该房产属王清秀、张某琴、王某法、蔡利彦的家庭共有财产,现王清秀已经去世,该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王清秀部分,作为其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甲方张某琴、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放弃属于王清秀遗产的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和王某法愿意接受该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
上面所述,该房产作为王清秀、张某琴、王某法、蔡利彦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一部分应属于王清秀的遗产,张某琴、王某法、王某亚、王某娟均为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张某琴、王某亚、王某娟作自愿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
王某法愿意接受该遗产的继承
三、甲方张某琴愿意将该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给乙方王某法和戊方蔡某利,乙方王某法和戊方蔡某利自愿接受该赠与,并承诺保障甲方张某琴的居住和生活及医疗,决不虐待和遗弃甲方,如果王某法、蔡某利夫妻不履行或者不很好履行上述的赡养老人的有关义务,甲方有权撤销给赠与,如果甲方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女儿王某亚和王某娟有权代理母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
四、乙方王某法继承该房产中属于父亲遗产的继承,且其与妻子蔡某利共同接受母亲张某琴的上述赠与后,其夫妻对该处房产享有全部权利,该处房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五、该房产占用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石郊集用(1988)字第0xxxxxx号)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张淑芹”,该登记与户籍登记不符,户籍登记为“张某琴”,“张淑芹”与“张某琴”系同一人(见某某营居委会的证明),张某琴(张某芹)愿意配合儿子和儿媳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的手续,将证上土地使用者由“张某芹”变更为“王某法”,该宅基地上的房产为王某法与蔡某利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某法、蔡某利与张某琴及王某法和蔡某利之子王小某一家四口共同使用。。
六、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对上述约定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七、附件: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营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0)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琴,女,一九xx年十月九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文明街5巷5号。
乙方:王某法,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文明街5巷5号。
丙方:王某亚,女,一九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村中区19号。
丁方:王某娟,女,一九xx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路24号6栋1单元301室。
戊方:蔡某利,女,一九xx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文明街5巷5号。
公证事项:《协议书》公证
甲方张某琴、乙方王某法、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戊方蔡某利于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上述五方当事人向我处提交了各方的《居民身份证》、石家庄市郊区土地管理局填证的石郊集用(1998)字第0x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石家庄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出具的王清秀死亡证明、张某琴为户主的居民户口簿,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和《证明》二份、四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文本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本公证员就该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向该五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五方当事人均在本公证员制作的《谈话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本公证员来到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营村对该《协议书》项下的房产拍摄了照片(见本公证书的附件)
经查,被继承人王清秀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死亡,死者与甲方张某琴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儿子和二个女儿,乙方王某法为其子,丙方王某亚为其长女,丁方王某娟为其次女,其夫妻别无其他子女,王清秀的父母先于其本人去世。
五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协议项下的房产系王清秀生前和妻子张某琴、儿子王某法、儿媳蔡某利共同出资出力建造,该房产为王清秀、张某琴和王某法、蔡某利的共同财产,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对此无异议。五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五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条款明确、具体、符合法律的规定,五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均无异议,签订该《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琴、乙方王某法、丙方王某亚、丁方王某娟、戊方蔡某利于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五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五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上五方当事人的签字、指纹均属实。
附件:照片8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