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热  线 :

0311-86987799
0311-85914636
监督举报电话:0311-85914640

法律法规

机构位置

更多+ {/dede:type}
公证案例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公证案例 -> 正文

夫妻财产约定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2-29
案例简介
孙男和张女于1984年11月登记结婚,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房改时张女购买单位房改房一套,张女于2019年又继承取得其母亲遗留的房产一套,上述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张女名下。现孙男和张女来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咨询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告诉公证员魏某某,双方拟约定上述两套房产全部归张女一人所有。上述两套房产属于孙男和张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本应属于孙男和张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约定为张女一人所有,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该约定有违等价有偿原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这样约定男女双方权利明显失衡,公证处不应该办理。公证员魏某某则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对人身财产关系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意义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孙男同意将共有的财产约定为张女个人所有,系孙男在对婚姻家庭关系充分考量后,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让渡,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是孙男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选择,该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约定,公证处可以对该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
公证员将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充分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后,双方表示对公证员的观点予以认可,该公证处为双方办理了该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太证外民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孙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XXXXXX57。
乙方:张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XXXXXX2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孙男与乙方张女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孙男与乙方张女于2021年12月7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甲方孙男与乙方张女的签字、指纹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