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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继承协议公证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1-02
案例简介
李某健2021年4月9日死亡,生前投资设立了民营医院某某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该医院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生前有两段婚姻,其与前妻生育一子李某争,其与前妻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该医院归李某健个人所有,医院的债务也全部由李某健个人承担。离婚后,李某健与曹某莹结婚,二人均为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妻子曹某莹与其前夫无子女,二人在婚后,未收养子女,李某健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李某健的继承人为其儿子李某争和其再婚配偶曹某莹,现李某争、曹某莹共同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该民营医院的公证。曹某莹主张,该医院设立时被继承人李某健与前妻(即李某争)尚未离婚,而事实上设立该医院的出资,系曹某莹本人与被继承人李某健二人共同出资,即曹某莹是该医院的隐名合伙人,只是以被继承人李某健个人的名义作为投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对于二人内部而言,在事实上该企业资产及相应的权益应属二人共有。李某争对于曹某莹所陈述的上述事实,明确表示认可。公证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参照上述规定,曹某莹所主张的上述事实,属于李某争不利的事实,李某争明确予以认可的构成自认,就该事实无需再举证,即无需曹某莹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李某争与曹某莹协商一致,曹某莹放弃其作为该医院隐名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该医院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同时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李某争一人继承该医院,并承担该医院的债务。公证员尹某告知曹某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做出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自己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能出尔反尔;又告知李某争,该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其继承了该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同时要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李某争对此表示予以认可。公证员尹某根据双方当事人口述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中关于自认的相关规定,为双方当事人起草了协议书,因该协议内容涉及专业性强,公证员尹某将协议内容逐条为当事人进行了解读,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该协议内容符合二人的真意,公证处为二人办理了该协议的公证,李某争依据该公证书到市场监督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 
公证员尹某为双方当事人起草的该协议书,体现了公证员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李某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xxxxxxxxx310。
曹某莹,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xxxxxxxxx25228。
一、立协议人共同确认的事实
1、李某健,男,于2021年x月x日死亡,其生前身份号码:13010xxxxxxx11212。
2、李某健与曹某莹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无子女,李某健与其前妻共有一子李某争,无其他子女;曹某莹与其前夫无子女,李某健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
3、李某健名下生前个人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某某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2X,出资额为8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80万元人民币。
4、曹某莹陈述:某某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成立时,李某健与曹某莹尚未登记结婚,但是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在事实上系李某健与曹某莹二人共同出资,并共同经营,只是以李某健个人的名义作为投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对于李某健与曹某莹内部而言,在事实上该企业资产及相应的权益应属李某健与曹某莹二人共有。
李某争对于曹某莹陈述的上述事实,明确表示认可,李某争申明,自己认可曹某莹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对自己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己保证不撤回对上述事实的认可,另,李某争也知悉,自己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曹某莹的上述陈述与事实不符,即使自己意图撤回对上述事实的认可,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5、曹某莹权利的放弃:曹某莹自己陈述,某某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系其与李某健共同投资设立并共同经营,也就是自己是该个人独资企业的隐名投资人,李某争对此明确表示予以认可。现曹某莹表示自愿放弃自己作为某某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隐名投资人对该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企业权利,并确认自己的上述意思表示是自己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放弃上述权利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撤回上述意思表示。
6、另,李某健与其前妻(即李某争之母)协议离婚时,二人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该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财产及债务归李某健个人所有和承担。曹某莹作出自愿放弃自己作为某某市某某中西医结合医院隐名投资人对该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故该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资产(其中包括李某健与曹某莹结婚后的企业收益)均应按李某健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予以处理。李某健生前无遗嘱,亦未同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李某健生前所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归属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另,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立协议人已知悉上述法律规定。
2、李某健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两人,即其独生子李某争和其配偶曹某莹。
曹某莹作为李某健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李某健遗留的上述遗产;李某争表示愿意继承李某健遗留的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资产。
3、曹某莹再次表示,其放弃了以该个人独资企业隐名投资人的身份对该个人独资企业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同时也以李某健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表示自愿放弃对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资产的继承。至此,曹某莹对该个人独资企业再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归李某争一人所有。
三、该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
李某争知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李某争继承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李某争以其个人其它财产予以清偿。曹某莹对该企业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也不再承担该企业的任何债务。
四、本协议的内容是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立协议人必须遵守协议内容,立协议人均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
五、立协议人均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各自对在本协议上的签字行为负责,保证不出尔反尔。
六、立协议人如果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本协议系李某健的遗产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内部协议,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立协议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立协议人:
                       
                           2021年8月5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立协议人:李某争,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xxxxxxxxx310。
曹某莹,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 7004125228。
 公证事项:协议书
立协议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都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曹某莹、李某争于2021年8月5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协议书上曹某莹、李某争的签字、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