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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施行前后继承关系法律适用的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1-02
案例简介
2021年7月的一天,两位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来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事宜,公证员党刘小某接待了二人,经向其二人了解,家庭情况是,刘某甲和刘某乙是亲兄弟,其二人的父亲刘某、母亲金某分别于2021年、2017年死亡,刘某、金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三个儿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但是其中刘某丙也已经于2019年死亡。刘某丙的配偶为冯某,其二人系原配夫妻,只有一女刘小某。现其家中相关人员就遗产的分割方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根据刘某甲、刘某乙陈述的相关情况,公证员党某某告知了他们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待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完毕后、全体当事人共同来办理公证时,考虑到两个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一个于民法典生效前死亡,一个是民法典生效后死亡。办理该公证存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某死亡后在其遗产未分割前,其长子刘某丙即死亡,且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而若相关人员就刘某丙死亡所导致的转继承事宜产生纠纷,则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作为预防纠纷的公证制度,在办理继承事宜过程中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对于纠纷问题的解决方式;同理,对于金某遗产的继承问题,因刘某的死亡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所以我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对于上述法律适用问题,本公证员又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全体当事人均表示完全理解且无异议的情况下,我处为当事人顺利办理了相关的继承公证手续,在公证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冯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被继承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金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刘某甲、刘某乙、冯X、刘XX因继承被继承人刘X、金X的遗产于2021年7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档案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政府购买继承(受遗赠)房产公证服务交接单》(编号:Y2021XXX)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和提供的材料确认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刘X于2021年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金X于2017年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X、金X系原配夫妻,其二人共生有三个儿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无其他子女或养子女。金X死亡后刘X未再婚。刘X、金X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
三、冯X与刘某丙系原配夫妻,其二人只生有一女刘XX,无其他子女或养子女。刘某丙于2019年X月XX日死亡。
四、申请人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要求继承的遗产情况如下:刘X名下有石家庄市的不动产一处,坐落在裕华区XX路XXX号XXX(幢号:XXX,房号: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XXXXXXXX号)。该不动产属于刘X、金X夫妻共同所有。
五、据全体申请人称,被继承人刘X、金X及刘某丙均未立遗嘱,也均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刘X、金X及刘某丙留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刘某甲、刘某乙、冯X、刘XX表示要求按份继承上述不动产,由刘某甲占1/3份额、刘某乙占1/3份额、冯X占1/6份额、刘XX占1/6份额。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为刘X、金X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金X死亡后在其遗产未分割前其长子刘某丙即死亡,且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刘某丙死亡所导致的转继承问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刘某丙继承金X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父亲刘X、其配偶冯X、其女儿刘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被继承人刘X的长子刘某丙先于被继承人刘X死亡,故由刘某丙的女儿刘XX代位继承刘某丙有权继承的刘X遗产份额。综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X的遗产继承人现应为刘某甲、刘某乙、刘XX,被继承人金X的遗产继承人现应为刘某甲、刘某乙、冯X、刘XX。现刘某甲、刘某乙、冯X、刘XX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协商一致,上述遗产由其四人继承并按份共有,刘某甲占1/3份额、刘某乙占1/3份额、冯X占1/6份额、刘XX占1/6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