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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协议公证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1-02
案例简介
张某与周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共同出资成立了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其中张某持股百分之十,周某某持股百分之九十,张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24日,该公司成立了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该分公司负责人为张某,营业场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号,后因经营不善,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2020年7月21日该分支机构被注销,注销时该分公司账户内有贰佰零玖万贰仟肆佰柒拾玖元玖角贰分的资金。2021年3月1日,张某、周某某二人共同来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称,现需要将上述资金取出,为避免日后该公司的股东对该账户内的资金归属产生纠纷,银行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对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归属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办理公证。
石家庄市某公证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分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分公司被注销后,该资产理应归属于总公司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但是2020年9月10日,总公司也被注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除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外,必须进行清算,以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未了事务。如上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务处理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登记。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公证员秘某某经登录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上述的“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已经注销,该公司的股东为张某、周某某,公司清算组成员为张某、周某某。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张某及周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有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注销后,如果二人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二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二人如果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二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在公司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二人将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债权人有权向公司全体股东(即张某、周某某)追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张某与周某某作为股东有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可由股东协商分配。如果公司清算时遗漏了未清偿的债务,则被遗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以该笔资金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思路,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口述的意思表示及申请办理公证目的,公证员秘某某为其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如下: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甲方: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38219XXXXXXXX。
乙方: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323XXXXXXXXXXX。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
1、甲乙双方原系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方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十的股权,乙方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九十的股权,甲方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为河北X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负责人为张某,营业场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XX号XXX城4层L2XX号,该分支机构已经被注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分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3、在该分支机构的账户(户名: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账号:1305016XXXXXXXXXXX,开户行:省X行直属支行)内有壹佰零捌万贰仟肆佰柒拾玖元玖角贰分的资金。分公司被注销后,该资产应归属于总公司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4、总公司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公司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负责人为张某洁; 成员为张某和周某,清算组于2020年X月21日在公司登记部门备案,公司清算完毕后,公司对外无债务,公司已经登记机关注销。
甲方张某与乙方周某对上述事实无任何争议,共同予以确认。
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总公司经清算后,已由公司登记部门注销。甲乙双方作为股东有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甲乙双方作为公司股东,经协商达成一致:
1、河北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壹百零八万贰仟肆佰柒拾玖元玖角贰分,归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该资金转账到甲方个人的账户上(户名:张某 ,开户行:河北XXX大街支行,账号:6235820XXXXXXXXX8)。
3、甲方作为已注销公司名下财产的实际取得人,该约定系对于甲乙双方内部而言。如果公司清算时遗漏了未清偿的债务,则被遗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以该笔资金偿还债务。
三、甲乙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乙双方作为清算组成员知悉:按照《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以上所规定的通知、公告义务,是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甲乙双方保证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注销后,如果作为清算组成员甲乙双方违法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保证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二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均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甲乙双方保证不存在上述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甲乙双方均愿意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的个人信息披露
甲方的户籍地:浙江省XX市XXX镇XX路X弄X号,实际居住地:石家庄市建华大街XX路X-1-X01,电话:1520000XXXX ,电子邮箱:XXXXXX667@qq.com。
乙方的户籍地:浙江省XX市XXX镇XXX路XX2号,实际居住地:石家庄市XX花园X-1-XX03,电话135032XXXXX,电子邮箱:XXXX82546@qq.com。
如果在公司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将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债权人有权向公司全体股东(即甲乙双方)追索,上述地址是公司债权人起诉甲乙双方的地址也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公证处留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协议人:
             
                            2021年3月1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XXXXXXXX018。
乙方:周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XXXXXXX4013。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张某、乙方周某某于二○二一年三月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张某、乙方周某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后,该协议内容在甲乙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乙方周某某于二○二一年三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甲方张某、乙方周某某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