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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证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不予受理予以答复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03-29

对非公证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不予受理予以答复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申请公证复查不予受理的答复                          
公证机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韩永启
答复日期:2018年12月 29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公证复查   利害关系   不予复查   答
二、案例正文采集
对非公证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不予受理予以答复案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谷某文、李某军儿子的谷某风、Gu.Xxjie(中文名字:谷某杰,澳大利亚国籍)、江某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向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被继承人遗留房产的继承公证,当月九日该公证处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公证书公证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由继承人谷某风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继承人谷某风依据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过户到谷某风名下。牛某灵于2018年11月5日向我处邮寄了《公证复查申请》,牛某灵向我处提出被继承人谷某文、李某军生前已经于2008年将该房产出售给其本人,从2008年至今其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因该房屋买卖纠纷起诉被继承人谷某文、李某军的继承人,诉讼中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才发现谷某风已经凭错误的公证书办理的房屋过户,公证员没有充分核实房屋是否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是否涉诉,草率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对出具该错误公证书存在过错。为此申请公证处复查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证书办理公证时是否充分询问当事人,全面了解涉诉房屋的真实情况,是否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公证处认为,该案的案由牛某灵是被继承人谷某文、李某军的遗产继承人“谷某风、谷某杰、江某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而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继承人向我处提供了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登记有对外的公示、公信力,我处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在被继承人谷某文名下的该不动产为谷某文、李某军共同遗留的财产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对世效力,因房屋买卖合同所发生的债权仅是具有相对性,该债权纠纷与我处依据不动产登记办理的遗产继承公证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牛某灵与该公证没有利害关系,公证处对其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因牛某灵系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的《公证复查申请》,公证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也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给牛某灵。
本案中公证处向牛某灵作出不予受理复查的书面答复,没有简单生硬作出答复,而是在书面答复中进行了充分的说理性论证,以做到以理服人。
【答复的格式】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
对牛某灵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的答复
 
牛某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我处收到你通过中通快递寄送的如下材料:1、《公证复查申请》;2、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出具的(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照片打印件;3、(2015)x民再字第xxxx号《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再字第xxxx号判决书)复印件;4、(2017)冀01民终xxx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终xxxx号判决书)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转移(继承)登记申请书照片打印件;6、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照片打印件;6、查封登记信息照片打印件。
在你邮寄给我处的《公证复查申请》中,你提出对我处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出具的(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进行复查。
经查阅(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卷宗,被继承人谷某文、李某军儿子的谷某风、Gu.Xxjie(中文名字:谷某杰,澳大利亚国籍)、江某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我处于当月九日为其出具了(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涉的被继承人遗产包括有被继承人谷某文名下坐落在石家庄市某某区xxxx南大街254号5-4-303号(建筑面积:89.45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由Gu.Xxjie继承。在该公证卷宗中存档有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为石房权证x字第xxx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谷某文;该公证卷宗中存档的李某军的《死亡证明信》,证明被继承人李某军于2006年12月16日死亡;该公证卷宗中存档的谷某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谷某文于2013年6月24日死亡。该卷宗中存档的被继承人谷某文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谷某文、李某军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三人:儿子谷某风,长女谷某杰(现为澳大利亚籍,姓名Gu.Xxjie),次女江某月;卷内存档有谷某风、江某月放弃对上述房产继承的声明书。根据该公证卷宗,(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房产由Gu.Xxjie继承,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办证程序无误。
以下就你向我处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提出“我2008年买了这套房子,从2008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房屋内。我因房屋买卖纠纷起诉谷某风、谷某杰、江某月后,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职权调取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档案,发现谷某风、谷某杰、江某月已凭借你处出具的错误公证办理房屋过户,这一行为严重侵害我的权益。并且该公证书中没有体现公证员询问及核实房屋是否出于诉讼中,是否已经出售,是否有产权纠纷的情况。也没有申请人谷某风等保证房屋不涉及诉讼及其他纠纷的声明。公证员没有在充分核实房屋是否有合同纠纷,是否涉诉的情况下草率出具公证书,未尽到审慎尽责义务,对出具错误公证存在过错”。并申请我处复查“该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公证员出具公证文书是否充分询问当事人,全面了解涉诉房屋的真实情况,是否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我处认为,根据再字第xxxx号判决书、民终xxxx号判决书所载的内容,你与谷某风、谷某杰(Gu Xx Jie)、江某月就“xxxx南大街5号楼4门303室共89平米,带一间地下室的住房一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纠纷发生的诉讼,该案的案由是“谷某风、谷某杰、江某月与牛某灵、窦金枝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纠纷属于债权纠纷。 我处为被继承人谷某文、李某军的儿子谷某风、长女Gu.Xxjie(澳大利亚国籍)、次女江某月出具的(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所涉及的是不动产继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谷某风、Gu.Xxjie(中文名字谷某杰)、江某月向我处申请办理公证时,向我处提供了遗产凭证,即谷某文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某某区xxxx南大街254号5-4-303号(建筑面积:89.45平方米)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登记有对外的公示、公信力,我处确认不动产登记确认登记在谷某文名下的该不动产为谷某文、李某军共同遗留的财产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也正是因为该不动产为谷某文、李某军的遗产,在谷某风、谷某杰(Gu Xx Jie)、江某月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该三人才能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在你提供的民终xxxx号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载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5年10月20日牛某灵、窦金枝、谷某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河北省某某院退休职工谷某文、李某军(夫妻、甲方)有一套xxxx南大街5楼4门303室共89.45平方米,带有一间地下室的住房一套。拟于2005年10月售于牛某灵、窦金枝(夫妻、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人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我处出具的(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并不影响你依据再字第xxxx号判决书、民终xxxx号判决书中所载的该《房屋买卖协议》向甲方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即我处出具的该公证书并没有对你与谷某风、谷某杰(Gu Xx Jie)、江某月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造成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你不是(2013)冀石太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据此,你向我处提出对该公证进行复查我处不予受理。
另外,从你提供给我处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照片打印件和查封登记信息照片打印件上显示,谷某杰名下位于某某区xxxx南大街254号5-4-303号的不动产已被某某区人民法院查封,也就是我处出具该公证书至今继承人谷某杰(Gu Xx Jie)并未将该财产转移。你与谷某风、谷某杰(Gu Xx Jie)、江某月之间的就《房屋买卖协议》之间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与我处出具的该公证书无涉,我处对你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