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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中涉及的不动产的继承公证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0-01-02
       2019年我处受理了一个情况比较复杂的继承公证,被继承人是一名男士,申请人是其妻子和儿子,而申请人申请继承的则是一份民事调解书中所涉及的不动产。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被继承人与兄弟因遗产抚养协议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确认两处不动产归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儿子共有,其中一处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在办理另一处不动产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继承人死亡,至此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申请人向公证处询求解决之法。
       我处在受理该公证时,仔细研判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因民事调解书中仅是载明不动产归被继承人与申请人三人所有,却没有明确被继承人与申请人对该不动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被继承人生前亦未与共有人约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至此根据民事调解书和继承人的陈述均无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而办理继承公证最重要的就是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为了更好的办理该公证,公证员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具有家庭关系的应为共同共有,并且向申请人说明了该规定,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无异议。确定了遗产份额后,公证员询问了申请人的继承意愿,母亲表示继承,儿子表示放弃,之后又遇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继承后不动产的份额如何划分,经过思考后认为申请人作为共有人完全可以依法进行约定,公证员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要进行约定,明确份额。所有问题解决后,公证员按程序为申请人办理了公证手续。
       在起草公证书时,公证员对公证书的内容进行了创新:首先写明了申请人所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展现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其次写明民事调解书未对被继承人的份额进行明确,并在此处使用“我处认为”将公证员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分析的内容写入公证书,并表明该法律适用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然后写明被继承人的家庭关系,申请人的继承意愿;最后在结论部分,写明申请人对不动产份额的约定内容,并再次使用“我处认为”说明申请人的约定于法有据。
       在这份公证书中,公证员将自己根据当事人陈述所作出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写入了公证书,将遗产的确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特别是引入了“我处认为”展现了公证员的法律功底,这让公证书的使用部门通过公证书的说理部分更加认可公证书,从而使申请人顺利使用该公证书办理了过户手续。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