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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 公 告(当事人石志果、王立丽)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4-12-25
公    告
当事人石志果、王立丽: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2)冀石太证经字第1950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石志果、王立丽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石志果、王立丽预留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石志果、王立丽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石志果、王立丽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石志果、王立丽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