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底孟云: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我处出具的(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3491号、(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34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底孟云为被申请执行人之一。因我处按照底孟云预留联系电话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底孟云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底孟云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底孟云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