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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 公 告(当事人李颖)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4-01-17
公   告
当事人李颖: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依据我处(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24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李颖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李颖预留联系电话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李颖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李颖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李颖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