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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 公 告(当事人赵建荣、王宏)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3-09-14
公   告
当事人赵建荣、王宏: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依据我处(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6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赵建荣、王宏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赵建荣、王宏预留联系电话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赵建荣、王宏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赵建荣、王宏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赵建荣、王宏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