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当事人李琳、崔秀英:
申请执行人河北柏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我处(2022)冀石太证经字第2395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李琳、崔秀英为被申请执行人之一。因我处按照李琳、崔秀英预留联系电话及地址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李琳、崔秀英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李琳、崔秀英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李琳、崔秀英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