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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 公 告(当事人韩杏军)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2-08-05

当事人韩杏军:

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汉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我处(2020)冀石太证经字第206920702071207220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韩杏军为被申请执行人之一,因我处按照韩杏军预留地址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韩杏军对申请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韩杏军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韩杏军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赵公证员,电话:0311-8591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