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组织本处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组织本处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年8月31日中午,我处组织公证员及助理人员集体学习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本次学习会上,我处综合科科长韩永启对该司法解释逐条给参会人员进行讲解,参会人员仔细聆听,记写学习笔记。遇到有疑惑的地方,参会人员积极发言,各抒己见。通过近一个小时的学习,参会人员对该司法解释有了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参会人员一致表示,我们应该及时更新法律知识,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本次学习会上,我处综合科科长韩永启对该司法解释逐条给参会人员进行讲解,参会人员仔细聆听,记写学习笔记。遇到有疑惑的地方,参会人员积极发言,各抒己见。通过近一个小时的学习,参会人员对该司法解释有了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参会人员一致表示,我们应该及时更新法律知识,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编辑:李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