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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案

来源:太行公证处时间:2021-12-09
案例简介
男方王某某、女方李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男方王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婚生女王小小所有,购买该房的按揭贷款由王某某继续偿还,协议离婚后双方尚未将该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现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归属的约定,将原约定房产归女儿王小小所有,变更为该房产约定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共同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公证,公证员赵某认为,男女双方虽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儿所有,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儿王小小,此房屋属于按揭购买,贷款也一直由王某某偿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离婚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并申请公证处对以变更离婚协议为目的的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男女双方在原有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房屋产权未过户登记到女儿名下之前,男女双方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基于此,公证处可以对该离婚协议的补充进行公证。公证员赵某认为,离婚协议一般是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一揽子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虽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但应优先适用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性质,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原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归女儿,在房产未转移登记在女儿名下之前,男女双方协议变更离婚协议中该项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对于以变更原房产归属为内容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的条款的变更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本质系以解除身份关系为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对子女的允诺,在双方身份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其中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回该允诺,在财产未交付之前,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撤回该允诺。
根据以上分析,该公证处受理了男女双方的公证申请,双方的婚生女已年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员赵某基于预防纠纷,就此征求了未成年的女儿的意见,未成年的女儿表示没有意见。以下是公证员起草的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王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李X,女,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甲乙双方于1997年01月22日登记结婚,于XX年XX月X日在石家庄市XXX民政局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2、财产分配:位于XXXXX房产归婚生女王小小所有。贷款由王X偿还。离婚后女方搬离此住房,男方与王小小有共同居住的权利”。现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作出如下变更: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将上述条款变更为在王X名下坐落在XXX的不动产(建筑面积:XX平方米,编号:石房权证XX字第XXX号)归男方王X个人所有。贷款由其偿还,上述不动产与女方李X和女儿王小小无关。
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双方仍继续严格履行,没有任何争议。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时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一式五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甲方:                   乙方:
 
        
                            2021年11月3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石太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X,男,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李X,女,X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X、乙方李X于2021年11月3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