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公证处 | 公 告(当事人李晓宇)

公    告
当事人李晓宇: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石南路支行依据(2023)冀石太证经字第1787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李晓宇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李晓宇预留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李晓宇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李晓宇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李晓宇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娜娜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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