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公证处 | 公 告(当事人吴贝贝、韩向丽)
公 告
当事人吴贝贝、韩向丽: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2)冀石太证经字第1948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吴贝贝、韩向丽均为被申请执行人之一。因我处按照吴贝贝、韩向丽预留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吴贝贝、韩向丽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吴贝贝、韩向丽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吴贝贝、韩向丽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