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公证处 | 公 告(当事人刘汉卿)
公 告
当事人刘汉卿:
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4)冀石太证经字第94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刘汉卿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刘汉卿预留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刘汉卿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刘汉卿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刘汉卿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孙军伟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