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公证处 | 公 告(当事人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公 告
当事人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依据(2024)冀石太证经字第1678号《公证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因我处按照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留联系方式未能联系到其本人,为了保障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我处出具执行证书的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特发本公告,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领取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相关材料,并针对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如在上述期限内刘柏渝、葛建周、河北筑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异议,系对异议权的放弃。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联系人杨公证员,电话:0311-859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