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 有关居住权的话题

       姚先生的孙女今年五岁,明年就该上小学了,姚先生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正好是一所知名小学的学区房,但是经过咨询得知,只有房子在父母的名下才符合入学的条件,所以姚先生只有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孙女才能上这所学校。姚先生的儿子想让父亲把房产过户给到自己名下,但是姚先生担心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万一儿子不让住了怎么办?万一儿子离婚被儿媳分走一半怎么办?这可是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带着这些疑问,姚先生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建议姚先生将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因为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在赠与合同中姚先生可以附下列条件:一、房产仅赠与儿子个人,与儿媳无关;二、保留赠与房产的永久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孙女的上学问题,也保证了姚先生有房可居的问题。

       “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通俗地讲:房子不是我的,但我可以住。社会中,有的老人为避免百年之后的继承纠纷趁头脑清醒时把名下房屋过户给子女;也有老人为了给孙子女提供更好的上学条件,把唯一的学区房过户给子女;还有老人为了避免女婿或者儿媳分走财产,把房屋赠与给子女个人所有。老人家在做出这些财产处分行为时,大多数人都会有这样疑问:“房子都给了他们,日后我的住房问题怎么解决?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正好解决了人们的这些问题。


公证员答疑: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二、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居住权需要登记。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也不包括住旅馆等情况。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和以房养老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不管是否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只要是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在房子的居住权利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