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 如何让录音录像遗嘱成为有效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1139条分别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形式都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第1142条规定,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随着电子产品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录音录像功能成为人们记录生活和保留证据的主要手段。这也就使录音录像遗嘱成为六种遗嘱形式中最便捷的一种形式,那么,在录制录音录像遗嘱时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录音录像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子女等)。除了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还要求见证人现场参与录制录音录像遗嘱的全过程。
二、如何确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录音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的头脑是否清楚,是否能正确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这些是影响录音录像遗嘱生效的关键所在;
其次,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的情况;
最后,录音录像遗嘱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录音录像遗嘱有效不仅要求立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自愿,也要求所立遗嘱的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范。
三、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应该具备哪些要件?
首先,立遗嘱人应该在录像中详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及本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表明所录内容为遗嘱。
其次,并详述本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表述这些内容也是为了将来更好地确认继承人的范围。
再次,立遗嘱人应该在录像中详述遗嘱所处分财产的基本情况(如房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产权证号;银行卡的卡号,财产的权属等等),并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表明所处分财产将来由谁继承,归谁所有。
最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各自的姓名和肖像,并说明录音录像的年月日时间及地点。


公证员提醒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的《继承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录音遗嘱为法定的五种有效的遗嘱形式之一,《民法典》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但受制于技术手段和法律知识的不足,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许多 “私下”订立的录音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情形。从我们多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依然是最靠谱最稳妥的选择!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