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 受遗赠人如何正确接受遗赠

       前不久,公证处受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作为被继承人女儿的张女士和遗嘱受益人的孙子小张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就遗产如何处理产生分歧,并寻求公证处的帮助。公证员经过了解,才发现情况并非这么简单。
       原来,小张的父亲在小张很小时就去世了,因此小张从小就格外受爷爷奶奶宠爱,爷爷奶奶也多次向家里人和外人表示以后要把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2021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张女士经过查询发现其父母早在2010年就在某公证处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均表示将唯一的房产遗赠给孙子,但其母亲认为这么多年来,女儿对老俩照顾的也不少,把房子都给孙子对女儿实在是不公平,于是在2016年又到原来的公证处撤销了自己的公证遗嘱。张女士认为,小张从小就知道爷爷奶奶的房子是给他的,对于爷爷的遗嘱他很早就应该知道的,但是小张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是在自己查到遗嘱后,才和自己说起爷爷奶奶将房产留给他这件事儿,所以爷爷的遗嘱失效,遗产应当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小张则认为,自己是在爷爷奶奶都去世后,姑姑查到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才知道遗嘱的具体内容,然后就和姑姑协商有关遗产的处理问题,自己从来不知道爷爷留有公证遗嘱的事,也不知道该用什么形式表示接受遗赠,所以就只是口头和姑姑说了愿意按照爷爷的遗嘱接受遗赠。

       双方对于公证遗嘱和撤销遗嘱公证都无异议,只是对于小张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接受遗赠,存在争议。公证员详细解释了有关接受遗赠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张女士,从双方的叙述及提供的材料可以明确,小张是并不清楚老人立遗嘱的事儿的,包括对于小张奶奶撤销遗嘱的事也都是不了解的,小张在得知公证遗嘱内容后,也第一时间当面向张女士表示自己要接受爷爷的遗赠,所以小张接受遗赠是有效的。最终,在公证员的调解下,张女士和小张达成了协议,小张接受了爷爷的遗赠,并作为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奶奶的遗产,

张女士按照法定继承单独继承了母亲的遗产,本案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公证员提醒

       本案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受遗赠人如何正确接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该条应该理解为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明示,至于以何种形式作出明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那么受遗赠人如何正确接受遗赠呢?
       首先,作为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内,及时向其他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其次,为了避免将来不能举证在法定期限内表示过接受遗赠,最好的选择是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公证,以声明的方式固定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这样做,受遗赠人既有了充足的时间和其他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事宜,又可以避免因长时间达不成遗产处理协议而错过表示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从而有效的保障了自己接受遗赠的权利。